龙竹科技(92044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920445 证券简称:龙竹科技 公告编号:2025-112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5年 9月 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本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连健昌先生及吴贵鹰女士,其夫妇二人系公司创始人且担任公司董事,对公司战略方针制定、经营决策、人才引进等重大事项管理方面具有重要影响。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适当增加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数量,能够深度绑定实际控制人的核心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显著激发其在关键领域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将连健昌及吴贵鹰夫妇二人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除前述人员之外,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 三、公司《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具体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程序合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安排。 五、公司《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 9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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