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易盛(30050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易盛”)股东高光荣先生(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2025 “ ” 售方式转让股份( 年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一、本次询价转让概述 中金公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金公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让方提供的身份证、《承诺及声明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出让方基本情况 高光荣,中国国籍,住址为成都市高新区*****************,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111261969********。 (2)高光荣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高光荣为新易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长,需遵守《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管理指引》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 2025 ()高光荣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年修订)》《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管理指引》《减持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5)高光荣本次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6)高光荣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高光荣为自然人,本次询价转让不适用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七条相关减持规定,即“第七条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上市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中金公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新易盛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新易盛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本次询价转让的高光荣需遵守《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第十三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即“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中金公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新易盛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已经于2025年4月23日公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2)新易盛2025年半年度报告已经于2025年8月26日公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新易盛出具的《说明函》,新易盛说明其不存在已经发生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新易盛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在此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新易盛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管理指引》所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管理指引》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九条规定的:“(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综上,中金公司认为:高光荣符合参与本次新易盛询价转让的条件。 (全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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