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股份(603056):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30日 19:01:12 中财网
原标题:德邦股份: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以及控股子公司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激励与约束机制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公司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从公司财务部门临时抽调会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抽调期间被抽调的会计人员保持独立性。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做到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公开公正,严谨求实,保守秘密,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七)国家有关规定和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第三章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二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条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机构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相关文件(如有)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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