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草案)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份的议案》,公司拟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中13名持有人尚未解锁份额对应的28.15万股股票回购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董事会人数由9名调整为8名,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事3名。
鉴于公司拟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等境内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法律、法规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拟对现行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
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
2 | 第四条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32万
股,均为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人
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2019年4
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四条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4,132万股,均为公司向境内投
资人发行的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2019
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上市;公司于【】年【】月【】日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在香港发行【】股境外
上市股份(以下简称“H股”),前述H股
于【】年【】月【】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与上交
所合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
3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64,714,794元。 |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
4 |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人员。 |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和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5 |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
式。 |
6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包括A股和H
股,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在上
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A股”;公司
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
“H股”。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将
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
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
7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公司发行的H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
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
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
8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 第二十一条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H股股份 |
| 1,064,714,794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后,假设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行使,公司总股
本为【】股,均为普通股,其中A股普通股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H股普通
股【】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
9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
后,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
的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
10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等规定许可的其他
情况。 |
11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应遵守适用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 |
12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在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
|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当按照《证
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和
其他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
13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所
有H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
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
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
格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
用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
方或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
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
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
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
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
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
14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
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发起人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应
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之外,同时应遵守其与
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中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并应遵守股份转让当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
| |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对公司股份的
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在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
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
15 |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在香港上市的
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
查阅,但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
东登记手续。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股
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出质)情况,
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应当将H股
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
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H股股东名册
正、副本的一致性。备置于香港的H股股东
名册须可供股东查询,但可容许公司按照香
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632条等同的
条款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定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
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
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
补发新股票。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
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
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
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
16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17 | 第三十七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七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 |
18 |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
19 | 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 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
20 | 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
21 | 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22 | 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担保。 | 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23 |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如临时股东会是因应公司股票上市地 |
| | 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实际召开日期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的审批进度而调整。 |
24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
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同时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
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等
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
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
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出席。 |
25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26 | 第五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表决权(不包括库存股的表决权)的股东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27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
|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
例不得低于10%。
…… |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
28 | 第六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六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29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30 | 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1
日前以书面(包括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包
括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
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31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
| 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 |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内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和理由。
…… |
32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
求的其他内容。
…… |
33 | 第六十五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五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
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公司注册
成立地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
34 | 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除非个别股
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
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发言和表决。任何有权出
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
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
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发言和表决。 |
35 | 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除外)。
非法人合伙企业股东应由自然人执行
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委派代表出席会议,或者由前述人士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该股东单位的自然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
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认可结
算所或其代理人的除外)。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
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
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
士在任何股东会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
表;但是,如果两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
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
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
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
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不用
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
的证据证明其正式授权),且须享有等同其
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
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
36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应于该委托 |
| | 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或者在指定
表决时间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37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前述人士可以通
过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
式出席或列席会议。 |
38 |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39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在任何董事
任期届满前将其免任,但此类免任并不影响
该董事依据任何合约提出的损害赔偿申索)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聘用、解聘、罢免会计师事务所
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40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六)变更公司形式;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41 | 第八十五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在所适用的股票 |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投票
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
全部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
则》,若任何股东需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
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
对)某决议事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
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投下的票数不得
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42 | 第八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 | 第八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
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 |
43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因应法律
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定无法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
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
相应调整。 |
44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包括执行董事、非执
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含义与
《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含义一致)。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经
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指符合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规定之人士。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或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 |
| | 内容。 |
45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设一名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设一名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在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规定的前提下,以普通决议的方式解除其职
务(但被解除职务的董事依据任何合同可提
出的赔偿要求不受此影响)。董事任期3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 |
46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47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48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情况下,董事以网络、视频、电话或其
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
视为亲自出席。 |
49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
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
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
于董事会成员的1/3,或独立董事中没有具
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
关的财务管理专长,或其他不满足公司股票
上市地监管规则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
定。 |
50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51 |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 |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
|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其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 |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 |
52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应当聘任适当
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
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
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
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的人士),其需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
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 |
53 | 第一百一十五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第一百一十五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54 |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
55 |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
举和更换的方法
……
(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
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
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
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 |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
更换的方法
……
(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
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
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 |
| 成补选。
…… |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
…… |
56 |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
57 |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 |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58 | 第一百二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二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59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设董事长1
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独立董
事的人数不应少于3名且不得少于全体董事
成员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1名具备符合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适当
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
务管理专长。至少须有1名独立董事应长居
于香港。所有独立董事必须具备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
60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61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4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
62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若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票
表决有任何额外限制的,从其规定。 |
63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
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
会成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需为
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占多数,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具
备《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
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并需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64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65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
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ESG委员会(环境、社会
及公司治理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提名委员会需由董事长或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 |
66 | 第一百四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第一百四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67 | 第一百四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68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八条 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限如下:
(一)对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目标、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相关工
作的目标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对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相关风
险及机遇进行识别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审阅公司对外披露的环境、社会
及治理报告,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69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70 | 第一百六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
职责是:
……
(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六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是:
……
(十一)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
71 | 第一百六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 第一百六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 |
|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72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进行编制。 |
73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公司须在香港为H股股东委任一名或
以上的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
H股股东收取及保管公司就H股分配的股利
及其他应付的款项,以待支付予该等H股股
东。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 |
74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
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若因法律法规和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
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方案实
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
整。 |
75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以续聘。 |
76 | 第一百八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第一百八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
东会决定。 |
77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认
可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78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中的一份或多份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中的一份或多份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https://www.hkexnews.hk/)或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媒体、网站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79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二条本章程所述“公告”,除
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A股股东发出的公告
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
的公告而言,是指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就向H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
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
《香港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在本公司网站、
香港联交所网站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
定的其他网站刊登。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
向H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
而言,在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的相关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前提下,公司也
可以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者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将
公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公司H股股东,以代
替向H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
邮件的方式送出公司通讯。 |
80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的;
……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相抵触的;
…… |
81 | 第二百一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 第二百一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
| 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定义的控股股东。
…… |
82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本章程与不时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冲突
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为准。 |
83 | 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 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
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实施。 |
为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境外上市的实际情况,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草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其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向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等事宜。该等调整和修改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和有关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
《公司章程(草案)》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草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现行《公司章程》及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即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现行《公司章程》及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