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味食品(603317):关联(关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关连)交易管理制度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规范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关联(关连)交易管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和《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关联交易以及关连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关联方以及关连人士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以及关连交易的审批、信息披露等程序。 公司进行交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上交所上市规则》和 《香港上市规则》作出考量,并依照二者中更为严格的规定为准判断交易所涉及的各方是否为公司的关联方或者关连人士、有关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或关连交易、适用的决策程序及披露要求。 第二章 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第三条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关连交易指公司及其附 属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 获得利益。有关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者持续性的交易。上述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这包括以下类别的交易: (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 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若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条款终止一项选择权,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终止一事并无酌情权,则终止选择权并不属一项交易);或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决定不行使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 (三)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四)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 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五)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 以公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六)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发行新证券、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 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 (七)提供、接受或共用服务; 或(八)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 第五条公司关联人包括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及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人士。 第六条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 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 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 第九条下列关系不视为公司关联人的主体: (一)相互间仅为因借贷、担保、租赁等业务而存在重大债权债 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 (二)相互间仅为因有长期或重大业务往来的经销商、供应商或 用户关系而存在经营依赖性的企业或个人; (三)仅因一般职员兼职或因一般职员的家属而产生连带关系的 企业或个人。 第十条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 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 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人 士); (二)过去12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 本条第(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 1.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 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各称“直系家属”);(2)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 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 划,而关连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30%)(以下简称“受托人”);或(3)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4)与其 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继兄弟、姐妹或继姐妹(各称“家属”);或(5)由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6)如其本 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 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2.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一家公司的情况下(1)其附属公司或控股 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2)以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或(3)该公司、以上第(1)段所述的公司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 受控公司,或该30%受控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4)如该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 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四)关连附属公司,包括: 1.符合下列情况之公司旗下非全资附属公司:即公司层面的关 连人士可在该附属公司的股东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10%或以上的表 决权;该10%水平不包括该关连人士透过公司持有该附属公司的任 何间接权益;或2.以上第1段所述非全资附属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 司。 (五)被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第十一条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基本关连人士并不包括公司 的非重大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就此而言: (一)“非重大附属公司”指一家附属公司,其总资产、盈利及 收益相较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言均符合以下条件:1.最近三个财 政年度(或如涉及的财政年度少于三年,则由该附属公司注册或成立日开始计算)的有关百分比率(具有《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 述的含义,下同)每年均少于10%;或:2.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有 关百分比率少于5%; (二)如有关人士与公司的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附属公司有关连, 香港联交所会将该等附属公司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合计,以决定它们综合起来是否属公司的“非重大附属公司”; (三)计算相关的百分比率时,该等附属公司100%的总资产、 盈利及收益会用作为计算基准。若计算出来的百分比率出现异常结果,香港联交所或不予理会有关计算,而改为考虑公司所提供的替代测试。 第十二条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之财产或权益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各类: (一)有形财产。包括所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能源及 其他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及竣工工程等; (二)无形财产。包括商誉、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 商业秘密、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财产; (三)劳务与服务。包括劳务、宿舍、办公楼及设施等物业管理、 咨询服务、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含保证、抵押等)、租赁、代理等应当获取对价的服务; (四)股权、债权或收益机会。 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交易,其条件明显高于或低于 独立企业之间交易的通常条件,对公司和股东权益构成侵害的,为不当关联交易。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人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 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方式。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 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尽量避免、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原则。对于无法回避的关 联交易之审议、审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 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董事会、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执行回避制度; (四)关联交易定价应不明显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公允标准, 必须坚持依据公开及市场公允原则。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四章 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的原则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并放弃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本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七条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主持会议的董事长(或其他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或其他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或其他会议主持人)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无需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或事项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 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采取的回避措施。 第五章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十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 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 并且董事会在不将该董事计入法定人数,且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上述有关联关系的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二十一条如果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 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该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视为作了第十五条规定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拟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应明确告知该关联股东该项关联交易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或事项涉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时,依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向董事会阐明其观点,但其不应当就该议案或事项参与投票表决亦不应当接受其他非关联董事 的委托对关联交易事项或议案投票表决。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 的董事。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对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议案或事项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果关联董事回避后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公司应当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 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十六条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亲自出 席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与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总裁办公会决策并实施。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人民币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少于 人民币300万元,或少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 易,由总裁办公会决策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总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对于此类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发表意见。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同时,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前款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下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 审计或者评估: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第三十条对于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公司应根据香港联 交所于《香港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连交易的不同类别,即是属于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部分豁免的关连交易还是非豁免的关连交易,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程序(如适用)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 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认缴 的出资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 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四条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对相同 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五条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如有连串关连交易全部在同 一个十二个月内进行或完成,或相关交易彼此有关连,应当将该等交易合并计算,并视作一项交易处理。公司必须遵守适用于该等关连交易在合并后所属交易类别的关连交易规定。如果关连交易属连串资产收购,而合并计算该等收购会构成一项反收购行动,该合并计算期将会是二十四个月。在决定是否将关连交易合并计算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等交易是否为公司与同一方进行,或与互相有关连的人 士进行; (二)该等交易是否涉及收购或出售某项资产的组成部分或某公 司(或某公司集团)的证券或权益;或 (三)该等交易会否合共导致公司大量参与一项新的业务。 第三十六条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与关联方 发生的关联交易,按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 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 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等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对于以前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 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四)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 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数额重新提请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八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 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 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九条公司就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情况;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 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 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 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 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公司 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规定的关联自 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一条对于根据香港联交所于《香港上市规则》界定的非 完全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应遵守下述规定: (一)公司需与关连方就每项关连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 应当反映一般商务条款并明确计价基准。 (二)协议期限应当固定并通常不得超过三年。协议期限因交易 性质必须超过三年的,需取得财务顾问的书面确认意见。 (三)就协议期限内的每年交易量订立最高交易限额。 (四)履行申报、公告、(如适用)独立股东批准及年度审核的 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其决策程序适 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十三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自动失效。 第四十五条除制度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制度中所 称“以上”、“以内”、“至少”、“以前”,都应含本数;“过”、“超过”、“少于”、“不足”、“以外”、“低于”应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办理。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监管规则及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补充和解释。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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