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懋科技(603306):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东阳华盛)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华懋科技 股票代码: 603306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东阳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 所: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吴宁街道西街社区解放路89号202室 通讯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吴宁街道西街社区解放路89号202室股份变动性质: 股份增加(作为募集配套资金对象认购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份)二〇二五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批复。本次权益变动能否通过上述审批、审核或注册以及最终通过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释 义······························································································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6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12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14 第四节 资金来源·············································································21 第五节 后续计划·············································································22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24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28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29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资料························································30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3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33 财务顾问声明···················································································34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35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37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东阳华盛基本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袁晋清、林晖分别直接持有白宇创投54.65%、34.43%的股权,并且,双方已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和2020年8月2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和《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就白宇创投作为东阳华盛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权利过程中保持一致行动,并作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因此,袁晋清、林晖为东阳华盛的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东阳华盛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白宇创投,其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为袁晋清、林晖,其基本情况如下: 袁晋清,男,1985年10月出生,长期居住地为上海市徐汇区,中国国籍,2012 6 硕士研究生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年 月至今,分别担任铁隆物流(江苏)有限公司、上海华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监事;2016年10月至2024年9月,担任上海白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9年12月至今,担任上海茶里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担任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11月至2023年3月,担任东阳2022 7 2024 盈沃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执行董事、经理; 年 月至 年4月,担任东阳华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已注销)执行董事;2024年1月至今,担任上海励尚投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 1968 1 林晖,男, 年 月出生,长期居住地为上海市杨浦区,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5年12月至2022年11月,担任云南中诚逸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注销)董事;2015年1月至今,担任常州烨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6月至今,担任上海汇骏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 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外,东阳华盛控制或参股的其他尚在存续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阳华盛成立于2020年8月18日,系作为控股上市公司的持股平台,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未开展实际业务经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三年财务状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注2: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注3: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100%。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 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东阳华盛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境内、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华懋科技外,东阳华盛、白宇创投以及袁晋清、林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 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东阳华盛、白宇创投以及袁晋清、林晖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变动 情况 东阳华盛成立于2020年8月18日,最近两年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白宇创投,实际控制人为袁晋清、林晖,未发生变更。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富创优越57.84%股份,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以进一步提升控股比例,支持上市公司持续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其他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1、2025年5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认购配套募资相关事宜,并授权白宇创投根据交易情况与相关方签订股份认购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以推进交易实施并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人必要的信息披露。 2、2025年6月4日,上市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有关募集配套资金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议案。 3、2025年6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4、2025年9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白宇创投作出关于认购配套募资相关事项的决定书,同意与上市公司签署《股份认购补充协议》及本次认购配套募资的具体方案。 5、2025年9月29日,上市公司召开2025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有关募集配套资金之股份认购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议案。 6、2025年9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署了《股份认购补充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批复。本次权益变动能否通过上述审批、审核或注册以及最终通过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9,228,26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96%,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袁晋清、林晖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5年6月4日、2025年9月29日,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补充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1,922,147股的股份。(最终发行数量需经上市公司股东会批准,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 本次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81,150,407股股份。考虑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部分发行的34,315,697股股份,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由329,060,517股增至395,298,361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数量占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53%,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袁晋清、林晖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2025年6月4日,上市公司与东阳华盛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华懋科技 乙方:东阳华盛 2、认购标的 甲方基于本次资产购买募集配套资金的总额将与本次资产购买相关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相关,总额不超过本次资产购买中发行股份作为对价金额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发行数量为上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资产购买实施为前提。 截至本协议签订日,本次资产购买中涉及相关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正在进行,待相关数据以及支付约定确定后,认购标的数量将确定,届时双方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3、认购方式、认购价格和认购款项支付 3.1认购方式: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 3.2认购价格:甲乙双方同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2025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根据相关规则并经双方协商,本次发行价格为29.8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 3.3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4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等规定进行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规定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价格进行政策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3.5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且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股份认购款项缴付通知书后,乙方应按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该通知确定的缴款日期前以现金方式将全部股份认购款项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如本次发行最终未能实施,乙方所缴纳的现金认购款项及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将被退回给乙方。如乙方最终认购数量与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数量有差异的,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认购款项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剩余部分及其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一并退还给乙方。 在乙方支付认购资金后,甲方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完成将乙方本次认购的股票登记于乙方名下的相关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4、认购款项、认购数量和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4.1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4.2认购数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资产购买中发行股份作为对价金额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发行数量为上限,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最终确定。 4.3如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增发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P-D 1 0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l+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A×K)÷(1+K) 1 0 假设以上三项同时进行:P=(P-D+A×K)/(l+K+N) 1 0 其中,P为调整后发行价格(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1 五入),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如根据审核要求予以调整的,甲方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将根据股东会授权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证监会注册批复后,甲方董事会将依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4.4本次发行完成后,甲方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交易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5、锁定安排 乙方承诺其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于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乙方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情形所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6、生效条件 6.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日起成立,在下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准)正式生效。本协议任何一项先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本协议自始无效: (1)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与相关方就本次交易签订正式协议; (2)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3)非自然人交易对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4)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5)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其他必要的审批/备案程序(如适用)。 6.2除非第6.1条所列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如上述条件未获全部满足且未被豁免,则本协议自始无效。 7、违约责任 除因本协议第十一条所述之不可抗力因素和因本协议规定的情形而终止本协议以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承诺或所做出的陈述、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立即自行纠正违约行为;若违约方未及时纠正其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在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二)《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2025年9月29日,上市公司与东阳华盛签署《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华懋科技 乙方:东阳华盛 2、认购标的 甲方基于本次资产购买募集配套资金的总额将与本次资产购买相关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相关,总额不超过本次资产购买中发行股份作为对价金额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发行数量为上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资产购买实施为前提。 3、认购价格 根据《有关募集配套资金之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调整机制及相关监管政策,因实施2024年度利润分配,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所涉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由29.88元/股调整为29.80元/股。 4、认购款项、认购数量和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1)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数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资产购买中发行股份作为对价金额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发行数量为上限,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最终确定。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5,128.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29.80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3,192.2147万股。如上述发行数量发生变化,双方应签订相应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3)如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增发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P÷(l+N) 1 0 增发新股或配股:P=(P+A×K)÷(1+K) 1 0 假设以上三项同时进行:P=(P-D+A×K)÷(l+K+N) 1 0 其中,P为调整后发行价格(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1 五入),P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0 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如根据审核要求予以调整的,甲方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将根据股东会授权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证监会注册批复后,甲方董事会将依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4)本次发行完成后,甲方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交易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5、生效条件 (1)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日起成立,在下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准)正式生效。本补充协议任何一项先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本补充协议自始无效: ①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②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2)除非上述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补充协议的生效日。如上述条件未获全部满足且未被豁免,则本补充协议自始无效。 6、协议的生效及履行 本补充协议经甲方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并自满足本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生效条件之日起生效。 本补充协议自以下任意事项发生之日起终止:(1)本补充协议双方在本补充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已完全履行完毕;(2)本补充协议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补充协议;(3)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主动向上交所撤回申请材料;(4)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终止本补充协议的其他情形。 三、转让限制或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8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本次权益变动所获得的股份。 上述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总额 根据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31,922,147股,发行价格29.80元/股,认购金额不超过95,128.00万元。 二、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合法自有或自筹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承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均系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不足部分将通过向金融机构融资予以补充,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本企业具备履行本次权益变动对价支付义务的能力。 三、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因本次交易导致的上市公司新增业务类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届时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 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交易及必要的对外投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在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的计划,也不存在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如果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因本次权益变动事宜涉及未来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必要调整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的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出现前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如果出现前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披露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未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保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独立性,积极促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机构、人员等方面保持独立性。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本企业/本人保证,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的资产严格分开,产权关系明确、资产界定清晰,确保上市公司完全独立经营;本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中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内容的规定,保证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发生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或资源等情形。 (二)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 本企业/本人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及/或领薪。本企业/本人将确保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与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三)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本企业/本人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部门独立和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上市公司独立核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不存在与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本企业/本人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 本企业/本人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独立和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 本企业/本人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并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如因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函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对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汽车被动安全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产品是汽车安全气囊布、安全气囊袋以及安全带等被动安全系统部件,也包括防弹布、夹网布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参股的企业主要从事投资管理、咨询业务以及文化创意活动,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所处行业不同,商业模式不同,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为避免在未来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2、在本企业/本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视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任何期限内,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3、如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应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上市公司,在通知中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放弃该商业机会;如果上市公司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视为上市公司放弃该商业机会;4、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将尽可能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为避免和规范在未来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等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不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本企业/本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及时足额赔偿给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事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过合计金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资产交易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事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 意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事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阳华盛成立于2020年8月18日,系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经营。东阳华盛近三年财务报表科目数据情况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交易进程备忘录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议文件;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文件;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作出的承诺; 7、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8、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报告; 9、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第五十条规定的承诺; 10、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11、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2、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以供查阅。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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