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富仕(300852):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SZ000080号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SZ000080号 致: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赎回”)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赎回涉及的法律事宜依法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赎回所涉及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价值、验资、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赎回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2022年12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 2022年12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提交的上述与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议案。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根据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披露的《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22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披露的《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告编号:2023-052),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5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57,000.00万元;公司57,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券代码为“123217”,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为“自2023年8月8日至2029年8月7日”。 二、关于实施本次赎回的赎回条件 (一)关于赎回条件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根据《监管指引第15号》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无限售条件的可转债。 根据《募集说明书》,在“富仕转债”的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根据公司2025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司股票自2025年8月29日至2025年9月29日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富仕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9.57元/股)的130%(即38.44元/股),已经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即达到在转股期内,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的条件)。 公司董事会决定行使“富仕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富仕转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满足《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15号》《募集说明书》规定的赎回条件。 三、本次赎回已取得公司决策机构批准 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富仕转债”的议案》,同意行使“富仕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富仕转债”。 《监管指引第15号》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满足《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15号》《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且本次赎回已经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符合《监管指引第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15号》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黄亚平 罗增进 单位负责人:黄亚平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5年9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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