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27日公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下简称“《过渡期安排》”)及2025年3月28日起实施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取消监事设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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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增 |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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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
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4.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
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存
管。。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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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借
款、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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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
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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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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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申报及转让应当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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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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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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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
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代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
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
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
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
分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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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
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
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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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
|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
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
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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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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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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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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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执行全资子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全资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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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
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
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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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15.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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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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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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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需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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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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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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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针和投资计划,批准公司经营
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
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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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及公司
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
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 | (八)修改本章程及公司其他重要
规章制度;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四)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述
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
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
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
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十五)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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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
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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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
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
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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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所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规定,但是本章程
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
露前述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
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本条第一款第四项
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
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
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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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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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
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22.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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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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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
24.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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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10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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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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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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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 | 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
27. |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
的召开日期。 |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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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
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责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公司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按照为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
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
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
份确认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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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
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
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
组织的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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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
|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
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
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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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新增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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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
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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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33. |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 | |
34.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
会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除涉及商业秘密不
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下
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
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
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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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
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
|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 |
36.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
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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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其他修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其他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 |
| | |
| (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
38.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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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
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
|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范畴以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和
信息披露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章
程及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有关关联交易的
具体制度执行。
...... |
| | |
| | |
| | |
| | |
40.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
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议案。监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
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
的提名议案;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
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
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3%
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
(二)审计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董
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
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
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或者股东
会选举或更换二名及二名以上董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非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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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或者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二名及二名以上董事或
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 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选举独立董事时中小股东的表决情
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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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1. | 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
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 第九十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
| | |
42.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
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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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 | |
43.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
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
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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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
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
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
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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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指非职工董
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任其职务,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
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公司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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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会中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为1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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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
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
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
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
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
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
类的业务;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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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前款规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四)
款规定。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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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
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
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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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47.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
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之日起
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商
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
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相近业务。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
满之日起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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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新增 |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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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新增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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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
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
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
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
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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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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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
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
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 |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
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
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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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
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
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
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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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
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
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由全部独立董事
参加。董事会负责制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工作规程,规范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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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第一百一十条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
| | |
| | |
|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
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过500万元。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
决策权限如下:
(一)除本章程有特殊规定
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
易;
(二)除本章程有特殊规定
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 |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500万元。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
外)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除本章程有特殊规定外,公司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
以上的交易;
(二)除本章程有特殊规定外,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300万元。
除本章程有特殊规定外,公司与关联
方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
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 |
| | |
| | |
| 易,且超过300万元。
除本章程有特殊规定外,公
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
(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
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
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
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
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
算。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
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 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
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
累计数量计算。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 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
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
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
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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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
及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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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自
接到提议后3日内发出会议通
知。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
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全体董事。有紧急
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
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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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
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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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
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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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
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
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
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
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
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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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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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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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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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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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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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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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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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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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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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
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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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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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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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
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三名以上,其
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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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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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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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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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立
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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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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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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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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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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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
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
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第一百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第一百零六
条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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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
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聘任合同规定。 |
| | |
72.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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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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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74. | 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
四十八条已删除 | |
75.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分
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
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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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 |
76.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公司依照本条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
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公司依照本条第四、五款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
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前,
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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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
| | |
|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
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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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为:
......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
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因素,制定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
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
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
提出审核意见。董事会将经董
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利
润分配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前,公司应当通过现场答复、
热线电话答复、互联网答复等
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因素,制定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
审核意见。董事会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
通过现场答复、热线电话答复、互联网
答复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
股东会表决。公司接受全体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对公司分红的
建议和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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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公司
接受全体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
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
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
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提
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
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
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 |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
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
状况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
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在股东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
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如有)的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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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
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
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
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任职
的外部监事(如有)意见,并
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
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
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 | 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
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 |
79.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
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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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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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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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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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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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
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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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
件或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或其他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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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将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后,公司将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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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
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30
人,并于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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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
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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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
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
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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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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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法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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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
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
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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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
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
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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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
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
|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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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
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
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
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
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
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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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
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60
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
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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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
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97.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
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
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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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
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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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
“ ” “ ” “ ”
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过半数”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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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 章程全文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
述均修改为“股东会”;关于“监事”的
表述均删除;关于“证监会”的表述均
修改为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除了上述修订内容,关于“监事会”
的表述均改为“审计委员会”。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将“证监会”调整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故不进行逐条列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