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000830):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2:10:45 中财网
原标题:鲁西化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
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建
议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委员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具体理由和依据;该委员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担
任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
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
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对任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其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战投与科技创新部,战投与
科技创新部是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业务实施部门,在委员会的指
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
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
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
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
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上述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重大事项是指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战投与科技创新部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由公司有
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
况等资料;(二)由战投与科技创新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
书,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
(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
上报投资评审小组;(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
意见,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战投与科技创新部的提案
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
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不包括开会当日)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不包
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
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和受托出席委员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事项时,非关联委员不得委托关联委员代
为出席;关联委员也不得接受非关联委员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非
独立董事委员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委员的委托;
(三)委员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有关委员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委员不得接受超过两名委员的委托,委员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委员委托的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
到会并接受委员的质询,相关人员应到会并做出相关解释和说明。

必要时,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
规定。

第二十一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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