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依据上述相关规定,以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为代表公司 |
| 执行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其他股东、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其他股东、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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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和财
务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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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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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4,761.4197万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4,761.4197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
|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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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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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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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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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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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前条规定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同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东查阅会计账、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
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查阅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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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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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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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
产及其它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股东及其关联
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
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
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 |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司发生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
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
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
的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
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
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则可提交股东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大会罢免。罢免的具体程序为公司董事会或监事
会应在得知前述情形后十日内召开董事会或监事
会,在作出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以包括但不
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
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公司收到人民法
院司法冻结裁定书十五日内,控股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
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
侵占的公司资产。 |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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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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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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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以
书面方式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 |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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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
于2个交易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 |
| |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删除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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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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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时披露。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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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及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 |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下列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在计算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及担保事项时,
应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计算购买或出售
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在计算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及担
保事项时,应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计算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
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
并放弃表决权,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
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
股东回避。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股
东不参与股票表决时,应由出席该次股东会的非
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如该交易
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交
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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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
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应当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董事会和监事
会为召集人的,应当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作出
决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
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主动申请回避;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
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应当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
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董事会和审计委
员会为召集人的,应当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主动申请回避;
(三)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
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四)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五)属于本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关联交
易事项,应当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其
他关联交易事项,应当以股东大会普通决议方式
通过。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
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
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监事
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
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
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
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
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四)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五)属于本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关联交
易事项,应当以股东会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其他
关联交易事项,应当以股东会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
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
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
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
东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及相关股东
等会商讨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
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
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
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得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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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
投票制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
出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
选举董事(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二)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
向一人,也可分散投向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 | 第八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时,
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
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
董事人数。
(二)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
向一人,也可分散投向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
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
| |
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监
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得票情况。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
选为董事(监事),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
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数除以候选董事(监事)人
数的平均数。
(四)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
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监事)
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
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五)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
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除
与其他选票相同的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
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当标
明下列事项:
1、会议名称;
2、董事(监事)候选人姓名;
3、股东姓名;
4、代理人姓名;
5、所持股份数;
6、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7、投票时间。
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候
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
提名,首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下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下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
生。 |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监票
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董
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数除以候选
董事人数的平均数。
(四)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
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的选举
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
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五)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会议程,事先准
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
相同的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选举累积
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会议名称;
2、董事候选人姓名;
3、股东姓名;
4、代理人姓名;
5、所持股份数;
6、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7、投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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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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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
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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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
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
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
选择受托人;
(七)亲自行使被合法授予的公司管理权,
不得受他人操纵;除非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其职权
转授他人行使;
(八)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
和合理建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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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
事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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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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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2年内仍然有
效。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3年内仍然
有效,但其对涉及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
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第一百〇四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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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财务资助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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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进行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下列
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
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其中资产置换中涉及日常
交易的仍包含在内),且达到如下标准的,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进行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下列
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
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其中资产置换中涉及日常
交易的仍包含在内),且达到如下标准的,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董事会关于公司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为:证
券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
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或公司
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4)项或者第(6)项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
值低于0.05元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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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
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或公司
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4)项或者第(6)项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
值低于0.05元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万元的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
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
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
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 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未达到上述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
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万元的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之外
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
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
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
函)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天
通知。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信函)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
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董事。若出现特殊情况,需
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
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按董事留存于
公司的电话、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或
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和电邮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
用记名投票、现场举手、电子通信等方式进行表
决。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
|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置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
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 |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
|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可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履行《公司法》及本章
程所述“经理”的职责;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履行《公司法》及本章程所述“副经理”的职责。 |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零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召开会议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六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第一节监事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
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第二节监事会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
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其他监事候选
人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提名。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 删除 |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
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报股东大会
批准。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为:公司
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形式为:公司采取现金、股票
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为:公司
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形式为:公司采取现金、股票
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
|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
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
期分红。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有权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在提议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董事会会议中未
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
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
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有权对 | 第一百五十八条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
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
期分红。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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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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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对本章程规定的既定利
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
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
中小股东投票权。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对本章程规定的既定利
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意见,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事项
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
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
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委
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传真、电邮或公告方式送出;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传真、电邮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邮等方式进行。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
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
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四条(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一条(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 |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依如下顺序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
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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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属于控股股东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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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包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包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少
于”、“超过”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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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方式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方式通过之日起生效。 |
本次修订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因不再设置监事会,删除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监事”或将部分条款中“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将“总经理”调整为“经理”,“副总经理”调整为“副经理”;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章节及条款。(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