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奥博(002917):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9月)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财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年报工作制度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三方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完成后,应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履行职责给予充分的支持和配合。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为其出具专业意见,其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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