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太极实业(600667):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5-063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7,000 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申请新增授信提供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近日,公司与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就上述担保事项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签署。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5年度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银行授信提供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其中,为太极半导体向银行申请新增授信提供不超过15,1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为太极半导体向银行申请授信续期提供不超过44,9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含授信期限内的担保续期)。预计的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3)。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给予太极半导体2025年度担保预计的6亿元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后,在上述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及有效期内,公司可为太极半导体向银行申请新增授信提供的担保额度为8,100万元,可为太极半导体向银行申请授信续期提供的担保额度为44,9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与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为了担保债权人与太极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所签订的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自愿向债权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25年9月25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止内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保理(含反向保理)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2、主债权及确定期间 (1)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下述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 (2)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期限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主债权确定期间仅指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到期日不受该期间约束。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3)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债权人于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 (4)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反向保理授信业务而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内取得的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无论该应收账款债权是否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亦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 3、担保最高债权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柒仟万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担保最高债权额币种为人民币而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外币业务的,按授信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公布的现汇卖出价折算。 4、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主合同的变更 保证人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条款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主债权确定期间、债务展期或延期)均视为已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无须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主合同项下债务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除保证人书面同意外,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在本合同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 8、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3)本合同于主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系基于太极半导体的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满足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保障其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被担保方太极半导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全面了解并及时掌握其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太极半导体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担保系根据子公司业务经营的实际需要而进行,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担保行为,公司本次进行的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同意本次担保事宜。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75,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8.8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75,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8.82%。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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