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诺和(688621):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 条情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 说明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购买江苏朗研生命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董事会审慎核查,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作出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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