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000564):股东会授权办法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授权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决策规范性与决策效率, 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和《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非关联交易授权 第二条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下列 事项:⒈购买或出售资产;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4.提供担保(含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等);5.租入或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转让或者受让 研发项目;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交 易。 本章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 行为。 第三条 除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外,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或事项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的成交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第四条 除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外,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 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的成交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七)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八)股东会对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担 保事项仅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除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外,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满1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不满10%,或绝对金额 不满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满10%,或绝对金额不满 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满10%, 或绝对金额不满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不满10%,或绝对金额不满100万元。 (六)交易的成交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满10%,或绝对金额不满1,000万元。 (七)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满10%, 或绝对金额不满1,000万元。 第六条公司提供担保(含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 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股东会决定: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资助对象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由 公司总裁决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由董 事会决定,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 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 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 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 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 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三章关联交易授权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关联交易授权 第九条 本章所称“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⒈购买或出售资产;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5.租入或 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3.销售产品、商品;14.提供或接受劳 务;15.委托或受托销售;16.存贷款业务;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 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按照以下标准决策: (一)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二)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不满3,0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决 定; (三)成交金额不满30万元,由公司总裁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按 照以下标准决策: (一)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二)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不满5%,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三)成交金额不满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不满0.5%,由公司总裁决定。 第十三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 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 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四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 定。 第十五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 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由股东会决 定。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且属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所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涉及相关指 标计算标准,本章未规定的,适用第二章的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股东 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除此之外,股东会可以以决议形式授权其他事项。董事会可以在其 授权范围内以决议形式授权事项。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 “不满”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由公司董事 会提出修订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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