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00056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各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切实维护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诚实守信原则; (四)商业原则; (五)回避表决原则。 第二章关联交易与关联人的定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⒈购买或出售资产;⒉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租入或租出资产;4.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5.赠与或受赠资产;6.债权或债务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0.购买原材料、燃料、 动力;11.销售产品、商品;12.提供或接受劳务;13.委托或受托销 售;14.存贷款业务;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 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 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审批 权限: (一)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二)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不满3,0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三)成交金额不满30万元,由公司总裁决定。 第六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审批权 限: (一)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二)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不满5%,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三)成交金额不满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不满0.5%,由公司总裁决定。 第七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 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 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由股东会决 定。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且属于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总裁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的 相关负责人将关联交易的专项报告,提交总裁审批。专项报告的内 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该笔交易的具体内容、定价依据、该笔交易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该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需要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关联交易,由关联交 易的相关负责人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 (一)由关联交易的相关负责人向董事会汇报关联交易议案; (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决定该董事是 否属于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 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 (一)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应列明关联股东 名单; (二)向股东会提交关联交易的议案包括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 此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三)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 决权。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可由出席股东会的董事当 场作出决定,但必须由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推翻股东会 会议通知的认定;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中有其他 规定;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 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做出详 细说明。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购买原材料、燃料、 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存贷 款业务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 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 额,履行审议程序;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 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 审议程序。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 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 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 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 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 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十五条 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须披露: (一)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三)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四)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 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 适用)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以下”、 “不满”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由董事会提 出修订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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