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
公司章程(2024年修订) | 修订后
公司章程(2025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维护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
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
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卷烟、雪茄烟的零
售。仓储服务;文化娱乐服务;旅馆;理发美容;
浴池;洗染;汽车清洗装潢;租赁;汽车出租;人
力资源中介服务;饮食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一
般经营项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日用百货、
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皮革制品、钟表眼镜、金银
饰品、珠宝玉器、工艺品、文体用品、办公家具、
家具、五金交电、家用电器、照相器材、运动器材、
通讯器材、电子计算机及零件、化妆品、进口化妆
品、洗涤用品的销售;服装干洗、服装加工销售;
柜台租赁;物业管理;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
布;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机械制造;摄影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日用品修理、机动车停车场。
最终以有关机构审批核准后的方式描述为准。 |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
(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卷烟、雪茄
烟的零售。仓储服务;文化娱乐服务;旅馆;理
发美容;浴池;洗染;汽车清洗装潢;租赁;汽
车出租;人力资源中介服务;饮食服务;互联网
信息服务。一般经营项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
业、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皮革制品、
钟表眼镜、金银饰品、珠宝玉器、工艺品、文体
用品、办公家具、家具、五金交电、家用电器、
照相器材、运动器材、通讯器材、电子计算机及
零件、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洗涤用品的销售;
服装干洗、服装加工销售;柜台租赁;物业管理;
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计算机软件开发、
销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械制造;摄影服务;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日用
品修理、机动车停车场。
最终以有关机构审批核准后的描述方式为准。 |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西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
西安民生劳动服务公司。1992年9月,发起人西
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原西安市民生百货大楼国有
资产折股3013.1792万股,发起人西安民生劳动服
务公司以其资产折股300.3138万股。 |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为西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和西安民生劳动服务公司。1992年9月,发起
人西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原西安市民生百货大
楼国有资产折股3013.1792万股,发起人西安民
生劳动服务公司以其资产折股300.3138万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000万股(不含
发起人持股),每股面值1元。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8,058,063,354股,全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8,058,063,354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对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在
注销的情况下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
本变更登记。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司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6个
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
|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
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
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
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
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
股权结构。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
其他权利。 |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
|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合法权利。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
|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
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
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
权限、审议程序的,按照《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的后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办公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地点。股东大会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办公地或股东会通知指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出
席,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
|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陕西省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陕西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者增加新的提案。 |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计算上述会
议通知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计算上述会
议通知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六条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会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投票程序(适用于网络方式投票);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八)会议登记日期、地点、方式。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出
示本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股东持股凭证和
本人身份证明。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应当出示法人单位证明文件、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证明、持股凭证和本人身份证明;法
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出示本
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证明文件,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持股凭证。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的,应当出
示本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会的,
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委托人不作具体 | |
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
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由董事会秘书作出
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和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
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股东大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陕西省证监局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陕西省证监局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
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具体按照《供
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实
施。 |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
| 结果。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
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
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
特别提示。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未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可以由总裁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的1/2。 |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一名,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少于5人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和
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或任期届满后
的三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其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三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节董事会 | 第二节董事会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包括三名独
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
组成(包括三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可以
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
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
明。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
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
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具体按照《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会授权管理办法》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及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专人递送、传真、网络通讯工具或电子
邮件;通知时限为:召开临时会议发出通知的时间
不少于三日。如遇紧急情况,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
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应在董事会会议
记录中对此做出记载。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电话、
微信以及全体董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
召开临时会议发出通知的时间不少于三日。但紧
急情况下,在确保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可以出席会
议的前提下,会议通知发出时间不受前述限制。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
名。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
|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
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
|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
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
员。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5名,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
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
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
签订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
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四十八条副总裁由董事会根据总裁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在总裁领导下开展工作,
并按各自的分工对总裁负责。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制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报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制订董事会秘书工
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监事会 | |
第一节监事 |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
监事。 | |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 |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
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
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
务。 | |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
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 |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
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
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
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 | |
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
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
保存10年。 |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陕西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
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陕西省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向陕西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向陕西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
第二节利润分配 | 第二节利润分配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本着使投资者获得合理投资回报的原则,在符合法
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实行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
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
股票分红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本着使投资者获得合理投资回报的原则,在符合
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
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
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
票分红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 |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
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
施。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
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
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如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机制、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
平台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
的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
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
其占用的资金。 | 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
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
决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
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如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机制、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
动平台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
督。
(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
金的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
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
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间隔及比
例:
(一)现金分红的条件
⒈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
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
司后续持续经营;
⒉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⒊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现金分红的间隔及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 第一百五十八条现金分红的条件包括:
(一)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
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
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
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平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确定公司目前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⒈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⒊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⒋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四)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票股利分配股利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保证现金利润分配和合理的
股本规模及结构的条件下,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
配股利。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具
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
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
经营情况良好,在保证现金利润分配和合理的股
本规模及结构的条件下,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
配股利。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
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决定。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十股股
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一股。 |
第一百五十八条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当期实现
利润可以不予现金分红:
(一)公司预计未来12个月内将有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
生,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30%;
(二)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
(三)公司非经营性损益形成的利润、公允价值变
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不得用于现金分
红;
(四)公司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较少,且
公司未分配利润较少,不足以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 第一百六十条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当期实现
利润可以不予现金分红:
(一)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有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发生,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八十;
(三)公司非经营性损益形成的利润、公允价值
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不得用于现金
分红;
(四)公司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较少,
且公司未分配利润较少,不足以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第一百六十条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
方案的,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董事会通过后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
决。 | 第一百六十二条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
出现金分红方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在
召开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
股东会表决。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
会应充分论证调整方案的合理性,独立董事应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
东充分沟通交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
事会应充分论证调整方案的合理性,独立董事认
为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股东
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六十三条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执行利润分配政策
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
方案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是否发表否
决的意见及是否尽职履责、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
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时,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进行充分论证,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如公司当年盈
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未按照《公司章程》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执
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
方案的实施情况、方案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等。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
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进行充分论
证。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董事
会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用 |
的规定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
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用途,独立董事
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对上年度留存资金使用
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并同时披露独立董事按本章程规定对利润分配预
案、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的独立意见。 | 途。
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预案可能损害上市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并披露独立意
见。 |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情况、董事会调整或
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送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三节内部审计 | 第三节内部审计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
|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
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
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
东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
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递送、传真、网络通讯工具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
行。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微信以及全
体董事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递送、传真、网络通讯工具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
行。 | |
第一百七十八条会议通知的送达时间为:
(一)专人递送时,以面交收件人或收件人委托的
代收人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二)以传真方式送达时,以发出传真的时间为送
达时间,但传真号码应经收件人确认;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时,以发出的时间为送
达时间,但电子邮箱应经收件人确认;
(四)以公告方式送出时,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五)以网络通讯工具送达时,要以受送达人同意
并确认电子送达地址为发送地址,以相关通知第一
次发送成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通知送达时间为:
(一)专人递送时,以面交收件人或收件人委托
的代收人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二)以传真方式送达时,以发出传真的时间为
送达时间,但传真号码应经收件人确认;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时,以发出的时间为
送达时间,但电子邮箱应经收件人确认;
(四)以公告方式送出时,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五)以网络通讯工具送达时,要以受送达人同
意并确认电子送达地址为发送地址,以相关通知
第一次发送成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
第一百七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
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第二节公告 | 第二节公告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
新设合并。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
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
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
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
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公告。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 |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发布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
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
(一)项、第(三)项、第(四)和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和第(四)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决议确定的人选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
(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公司章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
股东。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第十章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
一致或相抵触; | 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相抵触的; |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
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第一百九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零七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
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
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
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 第二百零八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
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十二章附则 | 第十一章附则 |
第二百零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三条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
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
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西安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西
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
于”、“多于”不含本数。 |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第百零八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执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