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600100):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JurisinoLawGroup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2座6层 Address:6Floor,W2Tower,1EastChangAnAvenue,DongChengDistrict,Beijing,ChinaTel:8610-56162288Fax:8610-58116199 Web:www.jurisino.com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皆军、许伟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09月25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验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09月09日通过上交所网站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同时披露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文件。其中,《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按《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09月25日下午13点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韩泳江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至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1,472 1,200,857,113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432%。其中: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证实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1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1,060,740,6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6610%。 2.根据上交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1,47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0,116,5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82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交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3.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中小投资者”)共计1,47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0,116,5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82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现场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在现场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议案一:关于公司选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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