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咨询(000779):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充分的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为: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新媒体平台; (五)互动易; (六)证券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座谈交流;(七)一对一沟通; (八)邮寄资料; (九)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十)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 (十一)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二)现场参观; (十三)路演及其他方式的沟通。 第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集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集团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集团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按照深交所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和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工作流程、管理、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心理承受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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