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002810):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09)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21:25:35 中财网
原标题:山东赫达: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09)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促进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沟通和联络人,履行法定报告义务,负责以公司董事会名义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及其它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深交所认定不适
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
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相关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
动电话、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应依法保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管人员的地位和
职权,董事会秘书享有公司高管人员的各项职权,依法参加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和各级经营管理决策会议。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公司对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嫌疑事
项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公司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
和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扰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
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
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
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
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
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履职环境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立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协助董事
会秘书妥善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处理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等事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
资料和信息。因有关部门及股东要求须了解相关事项时,相关部门及下属企业应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资料产生差错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时,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培 训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深交所组织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相关
监管机构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八章 考核与惩戒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的指
导考核外,还必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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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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