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002810):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09)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 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 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交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违反审批权限或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行为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第十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前款所指的二十日、十五日,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 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四十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二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职工代表董事除外)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且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股东或(上届)董事会,均可提名(下一届)董事会除独立董事之外的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由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 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布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并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股东应当对候选人任职条件及详细资料予以核查。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在选举过程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 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 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股东在选举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 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的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三)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 当选人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 得票数: 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 数 (四)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 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会拟选举的席位数时,则应该就差额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五章接受监管 第五十七条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 会的,公司董事会需要向股东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公司或者相关负责人限期改正的,公司必须在该期限内彻底改正。 第五十九条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 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二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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