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科技(002442):天元关于龙星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21:21:18 中财网
原标题:龙星科技:天元关于龙星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 邮编:100033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中的含义如下:
龙星科技、公司、上市公司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划、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 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 通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任职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章程》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人民币元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408-1号
致: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与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订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1、202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星化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202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星化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龙星化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3、2024年7月1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星化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全部事宜。

4、2024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万股,因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调整为116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调整为1,258万股;同时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授予日为2024年7月15日,向符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58万股,授予价格为2.36元/股。公司监事会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5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2024
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解除限售登记手续。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期
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限时间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对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申请解除限售。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4年9月3日;截至2025年9月2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必须满足各项解除限售条件。经核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的情况如下: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3年净利润为 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2)以 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10%。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公 司2024年度实现净利润为 142,086,515.57元,较2023 年增长:28.70%,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 关绩效考核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 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 注销。根据公司确认,116名激励对 象考评结果均达标,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第一个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6人,可解除限售的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5,032,000股,占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9998%。具体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售 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除 限售数量(万 股)剩余未解除 限售数量(万 股)本次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 数量占获授 数量的比例 (%)
魏亮董事、总经理100406040%
杨津董事、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100406040%
马宝亮副总经理100406040%
乔习学董事2811.216.840%
彭玉平董事、副总经理2811.216.840%
马维峰董事、副总经理228.813.240%
边同乐副总经理228.813.240%
王冰董事会秘书2081240%
孟奎副总经理(退休)228.813.240%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售 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除 限售数量(万 股)剩余未解除 限售数量(万 股)本次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 数量占获授 数量的比例 (%)
刘成友副总经理(退休)228.813.240%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106人)794317.6476.440% 
合计1,258503.2754.840%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登记手续。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杨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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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力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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