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科技(002442):龙星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当在买卖前3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并提交董事会,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确认。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报董事会批准之后,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回复问询人。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证券事务部出具的《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及《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为公司的重要档案,由证券事务部予以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本人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五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六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八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定没收违规买卖产生的收益;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予以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严重进行具体确定。 第三十二条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就其违规行为作出书面说明,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附件1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由董秘统一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始, 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并且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由董秘统一编号) XX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于 年 月 日收悉。 □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函确认发 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相关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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