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科技(002442):龙星科技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机制,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和正常的经营秩序,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分支机构、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及今后可能注册的下属子公司遭遇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司紧急事件的处置。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组织体系 第四条突发事件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及时公开信息; (三)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四)反应及时、措施到位; (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六)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五条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大股东之间就公司治理和发展方向存在重大争议,或出现明显分歧;3、公司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重大争议或诉讼; 4、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5、公司资产被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6、其他重大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公司因重大质量事故等无持续经营能力; 4、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5、其他事件。 (三)政策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4、公司内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事故灾难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他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的股价异常波动; 2、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重大影响;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 4、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5、报刊、媒体对公司进行严重不实报道; 6、其他事件。 第六条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组员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应急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协调与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 (六)协调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预警和预防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八条预警信息的传递及处置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责任人负责向应急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然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整,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并予以高度重视,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公司的任何人均可作为信息的报告人,报告人有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由应急领导小组按工作程序进行处理。当预警信息被董事会秘书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则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章处理程序和保障 第九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 (一)快速启动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成立事件处理小组,将突发事件情况向监管部门汇报,并取得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 (二)对公司进行自查并搜集了解公众及投资者的情绪和舆论的反应,尽可能多的、全面的掌握有关信息; (三)分析已经掌握的信息,制订突发事件管理计划,确立突发事件处理的目标、策略、工作程序、方法等; (四)统筹安排,实施突发事件管理计划; (五)形成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向监管部门及政府主管部门汇报;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突发事件影响的大小,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将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突发事件处理方案及结果予以公告;(七)开设突发事件处理热线,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以公司拟订的统一口径积极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八)必要时,邀请媒体来公司调研、恳谈,满足媒体报道需求,客观、公正地公布事件情况。 第十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对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及大股东之间存在的重大争议,应约见大股东或其负责人员,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 2、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应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3、加强与投资者关系的管理,积极应对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4、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彻底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2、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及控制; 3、暂时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 4、对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面临退市,积极与各方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政策及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深入调查、了解目前环境包括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政策变化、自然环境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2、公司召开经营班子会议,讨论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3、公司经营班子及时提交有关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予以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4、对于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对经营项目已经造成严重影响,则公司应立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了解真实情况,联系有关媒体负责人,将真实情况进行沟通和告知;2、分析不良信息影响程度并商议处理方案; 3、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对不实信息作出澄清或更正,尽量减少不良信息的影响; 5、追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严重者诉之法律处理; 6、安抚投资者,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 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的联系。 (二)队伍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召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 公司的经营班子应做好突发风险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四)培训保障 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的纪律: (一)恪守保密原则,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准随意泄露;(二)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三)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机构来协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第十四条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公司应对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具体分析突发事件给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制定有效应对策略。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一)搜集和整理来自公众的反馈意见; (二)搜集和整理来自媒体的相关报道; (三)对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公司的强项和弱项、面临的机遇和威胁等进行评估和总结; (四)根据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教训,对相关制度及管理流程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五章奖惩机制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六条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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