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金投资(00063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重大差错的情形,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财务、审计等部门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公司其他人员。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四)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处置方式 第九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上述处置形式可合并使用。对于外部责任人,公司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条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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