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建河山(603616):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

时间:2025年09月22日 19:51:00 中财网
原标题:韩建河山: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16 证券简称:韩建河山 公告编号:2025-048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925,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925,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9月26日。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韩建河山”)于2025年9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韩建河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现将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16日期间,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3年7月18日,公司披露了《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7月2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此外,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3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3年7月25日为授予日,以2.6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5名激励对象授予99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5、2023年9月6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于2023年9月7日披露了《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

6、2025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前述议案。因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同时存在部分激励对象离职的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对6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1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截至本公告日,前述410万股尚未完成回购注销。

7、2025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韩建河山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韩建河山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044、045)。

(二)历次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授予价格授予股票数量 (万股)授予激励对象 人数(人)授予后股票剩 余数量
2023年9月6日2.63元/股995650股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次解除限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且同时存在3名激励对象离职的情况,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对6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1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除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外,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未解锁股票数量为292.5万股。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情况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3年9月6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9月5日届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30%。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2024年,营业收入较2022年增长40%,或净利润大于 1,500万元(“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激励计划股份 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依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及出具的《审计 报告》(XYZH/2025BJAA19B0207), 202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78,66 8.64万元,较2022年度营业收入5 5,734.69万元,增长41.15%。业 绩考核条件已达到考核目标,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 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年度考核结果 划分为优秀(A)100%解锁、良好(B)100%解 锁、合格(C)80%解锁、不合格(D)无法解锁 四个档次。除已经离职的3名员工外,其他本 期62名股权激励对象考核结果获 得A等级的共45人,B等级的共17 人;根据考核管理办法62名激励 对象均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本期 归属比例为100%。
综上所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且存在3名激励对象离职的情况,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对6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10万股限制性股票(包括已经离职的3名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全部限制性股票20万股,对应本期30%限制性股票为6万股)进行回购注销。鉴于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62名激励对象共292.5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锁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62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2.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75%。具体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本次解除限售数 量占其获授数量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田玉波董事长、总裁50.0015.0030%
田广良董事40.0012.0030%
田艳伟董事30.009.0030%
田春山董事30.009.0030%
隗合双董事、副总裁20.006.0030%
付立强董事、副总裁20.006.0030%
孙 雪副总裁、董事会 秘书20.006.0030%
张海峰财务总监20.006.0030%
张春林副总裁20.006.0030%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 干(共53人)725.00217.5030% 
合计975.00292.5030%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5年9月26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292.5万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9,950,000-2,925,0007,025,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381,368,0002,925,000384,293,000
总计391,318,0000391,318,000
五、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涉及解除限售的62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2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92.5万股,并同意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9月5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涉及解除限售的62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2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92.5万股。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韩建河山已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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