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宏股份(300508):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508 证券简称:维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5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概述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专业投资机构上海宏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宏溥”)共同出资设立嘉兴宏溥智造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宏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8 月 27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京开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开通”)与上海宏溥签订了合伙协议,公司及南京开通合计认缴出资人民币9,900万元,占嘉兴宏溥认缴出资总额的99.00%。 二、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1.合伙企业名称:嘉兴宏溥智造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解答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215室-70 3.合伙企业目的:将专注于挖掘智能制造产业链(包括但不限于高精核心零部件及软硬件系统、智能设备、智能感知技术等)技术驱动型企业的参股及并购机会,通过在适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按照合伙企业之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对该类企业进行投资,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合伙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金。 4.合伙企业期限:本合伙企业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为8年(其中,自基金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基金备案手续之日起的5年为投资期,投资期结束之后为退出期)。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如仍有未退出的投资项目,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延长2年,上述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延长的,经合伙人大会表决通过,可再次延长。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将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缩短。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为上海宏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人及其出资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以人民币现金出资。基金采取分批出资,本合伙企业首期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后续根据项目投资及运营需要按普通合伙人发出的《出资缴付通知》分期缴付。普通合伙人认缴的出资缴付进度与有限合伙人一致。
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1)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4)依本协议约定提请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5)依照法律及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应承担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7)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对合伙企业财产收益的分配权。(9)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10)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1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12)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按照本协议约定缴付出资款。(3)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4)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5)对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6)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2.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1)依法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对合伙企业财产收益的分配权。 (3)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4)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本协议约定缴付出资款。(2)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3)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4)除经合伙人大会决议同意外,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5)除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其他基金外,未经合伙人大会决议同意,不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6)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7)对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8)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合伙事务的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上海宏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 (五)合伙人会议 合伙企业应每年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年度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其内容为沟通信息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报告投资情况。 (六)管理模式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负责本合伙企业经营、投资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等全部事项。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独立决定聘任、更改或解聘投资顾问、代销机构、运营服务商等服务机构,但该等聘任不免除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依规应承担的职责且应及时通知各有限合伙人,并确保前述服务机构具备符合监管要求的任职资格。 (七)入伙、退伙、除名及合伙权益转让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完成后,除非经全部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本合伙企业不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或增加既存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 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不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完成后,未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无权主动要求退伙或提前收回出资。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不得退伙。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或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或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将其除名:(1)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征得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同意,向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承担相关费用。有限合伙份额受让方应当为符合监管规定及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格投资者,有限合伙份额受转让方在完成转让后继续持有本企业有限合伙份额的,仍应符合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且有限合伙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定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上限。 (八)投资业务 本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智能制造产业链(包括但不限于高精核心零部件及软硬件系统、智能设备、智能感知技术等)技术驱动型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业协会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也可以开展其他投资。 在商业合理原则下,合伙企业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资产可以参与低风险投资(“临时投资”)进行管理。 临时投资可投资于现金及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 (九)财产分配及亏损承担 财产分配分现金分配和分现金分配。合伙企业资产分配方案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拟定并执行。本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根据本协议之约定承担。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费用和支出 管理费:作为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的日常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合伙企业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标准为实缴金额的1%/年,共收取三年。合伙企业应当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按如下公式计算:管理费=适用的管理费计算基数×适用的管理费计费费率×该计费期间的天数÷365。 业绩报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及清算期间,支付完成各项合伙费用、全体投资者本金之后,合伙企业的可分配现金收入按如下顺序在各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1)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每一位合伙人收回其截至该分配时点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 (2)如有剩余,在全体合伙人之间进行划分,直至其分配到的收益达到门槛收益(年化单利6%); (3)如有剩余,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1:9的比例分配。 (十一)财务会计制度及信息披露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账簿,作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伙协议》之约定,及时向各合伙人披露定期信息。 (十二)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合伙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三、营业执照 嘉兴宏溥于近日完成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由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嘉兴宏溥智造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EXFWHE44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宏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春雷)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解答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215室-70 成立日期:2025年09月18日 出资额:壹亿元整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其他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合伙企业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合伙协议; 2.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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