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山(300313):《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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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ST天山:《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天山畜牧昌 吉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748699149X。第二条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天山畜牧昌吉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设立;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748699149X。
第三条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73】万股,于【2012】年【4】月【25】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三条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2,273万股,于2012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297.7396】万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9,778,994元。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此条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联席总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新增此条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采用纸面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1元。
第十九条公司现有股份312,977,396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9,778,994股,全部为 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二)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应遵守前款规定。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第三十一条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相关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有关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三款 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此条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 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二条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予以披露。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5% 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或信托方情况告知 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此条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 或者豁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 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 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 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 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新增此条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 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此条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第四十九 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五十一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 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交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新增此条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 营业务活动。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等,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深交所的有关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新增此条第四十九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 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第五十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 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 条第(一)(四)(五)(六)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新增此条第五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金额 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 计报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 情形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选择公司住所地及股东 大会通知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股东 会的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 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及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即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第五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六十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第六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 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第六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计算前述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 发出当日。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第六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七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 的召开日期。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第六十九条股权登记日公司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持有特 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第七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第七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此条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董事长、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 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第七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七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 所报告。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第八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股东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 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 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 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 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会的非关联股 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 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删除此条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第九十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事项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 章程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 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候选人。 (四)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 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 责。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 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 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二)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 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 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事项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 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须于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 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资料提交董事会 秘书。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各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董事资格进行 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的情 形外,对于符合资格的人选,提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将确定的董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提名人应在董事会召开10日前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公司董事候选人按上述程序提出后,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 交股东大会表决。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按上述程序提出后,监事 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董事会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 程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但对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不 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选举应与 其他董事的选举分别进行。 (六)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七)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会 议决议的方式选举产生。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 票。股东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采取累积投票 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的人数;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 选董事,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候选董事; (三)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 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 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 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 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非累积)的二分之一。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 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 选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按照得到的选票数的顺 序确定当选,同时,当选者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 (六)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 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九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 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新增此条第九十三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四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第九十六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第九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自 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就任。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一百〇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 限尚未届满;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第一百〇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 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 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 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 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 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七)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 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九十八条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第一百〇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出现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除独立董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 有关规定,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或不满足独立性要求提 出的辞职立即生效外)将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或者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新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新增此条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十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第一百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一般应在辞职生效或任职届满后1年内仍然有效。第一百一十条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 结束后仍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如离任董事存在未履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本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新增此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 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此条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3名。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副董事长 各1人,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公 司不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删除此条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董事责任保险方案; (十七)拟订公司的期股、期权激励方案; (十八)确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并制定工作细则; (十九)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 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联席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联席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审查和评估公司治理机制对股东权益的保障,以及公 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及有效性;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
 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明确董事会的职责,以及董事会召集、召开、 表决等程序,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并作为本章程附件。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捐赠以及债务性融资、租入或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事 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前款所述事项享有如下权 利: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债务性融资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于相关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八 条规定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一)决定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但不超过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交易事项【含技术 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收购兼并、资产出售、对外投资、租入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事项,不包括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股票投资、委托理财(现 金管理除外)】; (二)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担保事项; (三)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决定公司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五)单笔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捐赠事项; (六)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自有资金 现金管理事项;决定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低于5000万 元人民币或低于超募资金总额的10%的现金管理事项; (七)决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内的事项;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决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其他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虽进行前款规 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
重要事项。 (九)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予总经理一定的权限,在《总 经理工作细则》中进行规定。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等,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深交所的有关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条上述规定标准的,董事会授权总 裁审批决定。 (二)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且未达到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标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交易,或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内,或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 交易,由总裁决定;如总裁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 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进行的交易, 以及与不同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进行与同一交易 标的相关的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金额应当累计计
 算。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以外的其 他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五)决定金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的公司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六)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自有资金 现金管理事项;决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要求的超募资金现 金管理事项; (七)决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内的事项;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决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的其他重 要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1人。董事长、删除此条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 职权,该授权需经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 式作出。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 有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四)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 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董事长的职务;董事长、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或者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书面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天。但 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 3日前以专人送出、快递、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 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 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应取得出 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 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采取书面记名投票 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方式、电子邮件、电话或视频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 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 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或电子通讯 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 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 通讯方式(电话会议方式及其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 权票,以及虽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投反对票的董 事,仍应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至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删除此条,内容已调整至修订后章程第一百三十条
新增此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新增此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此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 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此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 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新增此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此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新增此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此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此条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新增此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新增此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此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新增此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新增此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总裁一名,联席总裁一名,副总裁若 干名,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均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联席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五)~ (七)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 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删除此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七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四十九条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 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联席总裁、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第一百五十一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 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二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联席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新增此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公司联席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有关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或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予以聘任,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分工安排下开展工作。删除此条
新增此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联席总裁和副总裁共同协助总裁工作。总裁 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联席总裁或副总裁可视情况代行其全 部或部分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此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七章监事会因取消监事会,删除原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章节,删除第一百三 十五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 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删除此条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深交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 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当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分红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 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符合《公 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现金分红一 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金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二)利润分配周期 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存在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等特殊情形除外。如必要 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发放现 金股利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 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发放现金股利的最低比例 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 金分红的前提下,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并考虑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确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 策的,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 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 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就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在 审议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公司 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如果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 大变化: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 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 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 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可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的现金分红回 报和维持适当的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并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九)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至少每3年 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董事会制定或审阅的每期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的,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 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3、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 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随意改变。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 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监管政策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 要求和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应当以特别决议程序审议通过。股东会审 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 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新增此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 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 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 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 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此条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 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此条第一百六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此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此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 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 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 前30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包括特快专递方式)送出; (三)以电话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六)以公告方式进行;
 (七)以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送出。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 送达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 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 进行。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递、 传真、电子邮件、书面邮寄、电报等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 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 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或电话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递、 传真、电子邮件、书面邮寄、电报等方式进行。删除此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邮件送出的(特快专递),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电子邮件发出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当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电话方式发送的,以电话通知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 式发送的,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第一百八十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因此无效。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证券信息披露报刊中选 定一家或多家为刊登公司报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为公司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 及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新增此条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此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 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此条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新增此条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 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前条第(一)、第(二)项情形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 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〇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〇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第二百〇七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 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第二百〇八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释 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一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 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 版本的章程如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 事规则。
新增此条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同时原 章程废止。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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