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纺织A(000045):《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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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12日 21:55:2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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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纺织A:《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对比表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对比表
序
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1 |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设立薪酬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市纺织(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
2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管理人员。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管理人员。 |
3 | 第三条 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制
定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
负责。 | 第三条 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
4 | 第五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 第五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
5 | 第六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 | 第六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 |
|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
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 |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除非出现《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
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
6 |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7 | 第九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提出、审核、质询相关议题,报董
事会批准;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审计部定期汇报主要业绩指标
的完成情况,以及对薪酬的影响;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薪酬调查、
绩效考核相关工作。 | 第九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提出、审核、质询薪酬相关议题,
报董事会批准;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审计部定期汇报主要业绩
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对薪酬的影响;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薪酬
调查、绩效考核相关工作。 |
8 | 第十四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条例的规定。 | 第十四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条例的规定。 |
9 | 第十七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本条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十七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本条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10 | 第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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