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基信息(002153):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11日 23:40:44 中财网

原标题:石基信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53 证券简称:石基信息 公告编号:2025-40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由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依据上述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部分治理制度修订相关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公司章程》修订说明及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相关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包括但不限于条款序号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和标点的修改也不再逐条列示。因删减、合并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除上述修改及修订对照表中所列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实质保持不变。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刊登于2025年9月12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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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1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2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批准 (京政体改股函【2001】66号《关于同意北京中长石基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的通知》),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设 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634342985H。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批准 (京政体改股函【2001】66号《关于同意北京中长石基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的通知》),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设 立;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营业执照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634342985H。
3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 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5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COO ( 司的首席运营官( )、副总经理副总裁)、执行总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明确任命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COO 经理(总裁)、首席运营官( )、副总经理(副总 裁)、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明确 任命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 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7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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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李仲初先生、长春燃气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勤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焦梅荣女士、 陈国强先生、李殿坤先生,各发起人以其在有限责任公 司的所有权益作为出资,出资时间为2001年12月21 日。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李仲初先生、长春燃气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勤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焦梅荣女士 陈国强先生、李殿坤先生,各发起人以其在有限责任公 司的所有权益作为出资,出资时间为2001年12月21日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4,000,000股,面额股的 每股金额为1元。
9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729,193,841股,全部 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2,729,193,841 股,全部为普通股。
10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12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13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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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14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5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16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1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间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 25% 份总数的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1 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7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8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19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20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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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21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
22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3 (新增)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24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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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25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6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7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28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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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29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30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 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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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 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31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 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最近12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2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7人的2/3,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7人的2/3,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33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注册地址或会议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公司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注 册地址或会议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 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 子通信方式召开。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公司应当在现场会议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34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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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35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6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37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38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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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40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41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2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43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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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4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45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 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46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47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48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49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50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51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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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52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53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54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55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56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57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58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9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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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60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变更公司 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证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变更公司 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 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1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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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 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 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 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 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 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 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 为表决。
62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删除)
63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 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64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经 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 东提名,并通过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审 核后,提请股东大会形成决议。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 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 名,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形成 决议; (四)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 董事会、监事会和提名股东应当提供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董事会负责向股东公告。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董 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会形成决议;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通 过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审核后,提请股 东会形成决议。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董事会、提名股东应当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董事会负责向股东公告。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 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采 取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按如下办法实施: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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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累积 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按如下办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时, 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 有的全部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董事数 之积; (三)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 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但股东 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董事各自得票的 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 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 的董事。 (五)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 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 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上述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 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相 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 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 的董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 数,则按本条第(六)款执行; (六)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得票 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董事候选人自动 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 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股东大会三轮选 举仍然不能达到法定最低董事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 事会应在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重新推 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 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 法定最低人数或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方开始就任。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监事时,应采取 累积投票制,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有关选举董事的办法实 施。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于 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 行。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 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 的比例; (三)投票方式 1、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 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但股东累计 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所投 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2、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 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 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3、若某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 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4、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 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 弃表决权。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董事各自得票的 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 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 的董事。 (五)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本章程 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 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 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 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 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 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 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 董事进行选举。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 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 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 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 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 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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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董事进行选举。
65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66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67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68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就任时间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69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70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 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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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72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他人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四)项规定。
73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74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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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如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指引、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的情形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 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但存在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指引、本章程 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的情形除外。
75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 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和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或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 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 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和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或条件下结束而定。
76 (新增)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77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78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79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删除)
80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一人,副董事长一人。7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名董事 3 1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名,职工代表董事 名。公司董 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81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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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提名 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委 员任期与相关董事任期相同,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82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 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七)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 币30万元,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九)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 之零点五的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七)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 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 币30万元,且不属于股东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九)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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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 的且不属于股东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83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删除)
84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85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86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书面、通信、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条件 允许时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时限为:在会议召开5日 前发出通知。若出现一般紧急情况,为完善公司决策流 程,至少需在会议召开前2日发出通知;若出现特殊紧 急情况,为保证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可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 在临时会议召开前事先获得半数董事的认可,且需在会 议召开时做出原因说明,并在会议召开后做好相应记录。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书面、通信、信函、电子邮件、条件允许时 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时限为:在会议召开5日前发出 通知。若出现一般紧急情况,为完善公司决策流程,至 少需在会议召开前2日发出通知;若出现特殊紧急情况 为保证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 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临时会 议召开前事先获得半数董事的认可,且需在会议召开时 做出原因说明,并在会议召开后做好相应记录。
87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88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签字表决、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通讯、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方式采用 举手表决、签字表决、或电子邮件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通讯、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89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 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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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第一百二十五条担任独立董事须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 
91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 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 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 他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92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 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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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和理由。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94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向独立 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 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 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 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删除)
95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到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删除)
96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 其他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删除)
97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 其独立行使职权。(删除)
98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定预案,报股东大会审议(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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