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管理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解任监事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具体情况如下: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事规则的议案》前,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予以取消,《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会专章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2.增加设置职工董事一名;3.调整股东会及董事会部分职权;4.修改实际控制人最低持股比例;5.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6.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要求对《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其他内容进行补充或完善。
(www.sse.com.cn)进行了全文披露。上述修订事项需待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人员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1 | 第一条为维护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2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董事长是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
3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4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5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
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高级专务、
专务。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
问、董事会秘书、高级专务、专务。 |
6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 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7 | 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8 | 第二十四条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
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如股东
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
制人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合并
持股比例低于公司已发行股份51%,须报
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国家用于航空发动机及衍生产品技改的
拨款资金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由中国航空
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单位独享。 | 第二十四条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
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如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
动,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
有限公司合并持股比例低于公司已发行股份
50.01%,须报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
意。
国家用于航空发动机及衍生产品技改的拨款资金
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由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
司或其指定单位独享。 |
9 | 第二十六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六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通过。 |
10 |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
11 |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 |
| | |
12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三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该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13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14 |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
15 | 第三十四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 第三十四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
| | |
| | |
16 |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
| | |
17 | 第三十六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六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18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及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
适用前款的规定。 |
19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
权消灭。 | 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20 | 第四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
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
| | |
| | |
| | |
|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
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21 |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公司股东查阅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
时,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公司商业秘
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应当在查阅
前单独与公司订立保密手续,并在获得有
关部门批准(如需要)后方可查阅。查阅
人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应承担泄漏秘密的
法律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司股东查阅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时,对涉
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
密的事项,应当在查阅前单独与公司订立保密手
续,并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如需要)后方可查阅。
查阅人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应承担泄漏秘密的法律
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22 |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23 |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24 | / |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25 | / | 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26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 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3.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本章程规 |
| | |
| | |
| | |
|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7.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
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
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
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下列募集资金事项:
1.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募投项目(包
括取消原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变更
实施方式、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
于非募投项目);
2.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使用节余募集资
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
3.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
还银行借款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
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1.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预计发生金额;
2.无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3.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
过3,000万元且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
(十八)审议批准以下财务资助(含有息
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事项: | 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
担保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公司及股
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下列募集资金事项:
1.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募投项目(包括取消原
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变更实施方式、单个募
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
2.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占募集
资金净额10%以上;
3.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
款的。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1.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预计发生金额;
2.无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3.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3,000
万元且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十六)审议批准以下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
借款、委托贷款等)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上交所规定的其他资助。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资助。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27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十一人,董事人数
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八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十一人,董事人数不足《公
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2/3即八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 | |
28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如需变更会议召开地点的应
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予以说明。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身份根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权登记日股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如需变更会议召
开地点的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予以说明。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东名册确认。 | 股东身份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权登记
日股东名册确认。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29 | 第五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30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31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32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
| | |
33 | 第五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
34 |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 |
35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
|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做出决议。 |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九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
36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上交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 |
37 |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
38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
|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39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40 | 第六十七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 |
| | |
| | |
| | |
41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
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会。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 | |
42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
| | |
43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荐的一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荐的一名董事主持。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
同推荐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
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 | |
| | |
| | |
| | |
44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45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
报告。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做出述职报告。 |
| | |
| | |
46 | 第七十五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
或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
明确的回答股东提出的质询,但存在下列
情形的除外:
(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质询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及公司商业
秘密;
(四)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
披露义务。 | 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
明确的回答股东提出的质询,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
外:
(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质询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露义
务。 |
| | |
47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
|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48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2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49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上交所报告。 |
50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 第八十一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
|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51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52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
|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
53 |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有权
提出提案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
并按本章程第六十一条规定提供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监事会、有权提出提案
的股东,可以提出监事(指由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按本章程第六十
一条规定提供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指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指由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同时股东会应制定累积投票制
的具体实施细则。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
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及以上,且股东会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同时股东会应制定累积投票制
的具体实施细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55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 | |
56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 | |
|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之后立即就任。 | |
57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七)被上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58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 | |
| | |
| | |
59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60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七)履行保密义务。 |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七)履行保密义务。 |
| | |
| | |
| | |
61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
62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国家秘密和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持续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开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63 | / | 第一百〇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64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65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四名,职工董
事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66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发挥“定战略、
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制订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
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一定额度以上的
投资项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及债券类债务融资工具方案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
防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制订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经营计
划、投资方案及一定额度以上的投资项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及债券类债务融资工具方案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
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
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
书;按照有关规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
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十八)根据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
管理等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经理层成员签
订岗位聘任协议,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
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授权总经理与其他
经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十九)决定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
制度;
(二十)决定公司下列合规管理事项:
1.批准合规、风险或内控管理年度报告;
2.合规、风险或内控管理其它有关重大事
项。
(二十一)批准与公司职工工资收入相关
的重大事项; |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作出决议;
(十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十八)根据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等有
关规定和程序,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
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授权
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十九)决定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
(二十)决定公司下列合规管理事项:
1.批准合规、风险或内控管理年度报告;
2.合规、风险或内控管理其它有关重大事项。
(二十一)批准与公司职工工资收入相关的重大事
项;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67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 | |
| | |
68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 |
| | |
69 |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
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通过。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 |
70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71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
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或举手表决。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子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72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
73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74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75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
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76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
77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78 | /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79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80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81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82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83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其中提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重
大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4、对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其实施
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管理;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84 |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七)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及离职管理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〇四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85 | 第一百三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 | |
86 | 第一百四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87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88 | 第一百四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同规定。
副总经理(含总会计师)由总经理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提名副总
经理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副总经理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
总经理提出免除副总经理职务时,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由。副总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总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公司某一
方面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第一百五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副总经理(含总会计师)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时,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副总经理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上交所的惩戒等。
总经理提出免除副总经理职务时,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免职的理由。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公司某一方面的生
产经营管理工作。 |
89 | 第七章监事会 | / |
| | |
90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中
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
称党委)。党委设书记一名,其他党委成
员若干名。设立主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
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国航发动
力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
书记一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设立主抓党建工
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
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董事会、高级管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
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
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
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设立纪委
书记一名,其他纪委成员若干名。 | 理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
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设立纪委书
记一名,其他纪委成员若干名。 |
91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党委切实承担、落
实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建立健全党建工作
责任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委员和公
司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与反腐倡廉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党委切实承担、落实从严管
党治党责任,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履行党风
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党委委员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
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
92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纪委按上级纪委
(纪检组)、党委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履
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
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
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
务,开展检查监督,查处腐败问题,建立
由纪委牵头,监事会、监察、巡视、审计、
法律、组织(人力资源)、风险管理等部
门参加的监督工作会商机制。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纪委按上级纪委(纪检组)、
党委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
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
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
务,开展检查监督,查处腐败问题,建立由纪委牵
头,监察、巡视、审计、法律、组织(人力资源)
风险管理等部门参加的监督工作会商机制。 |
| | |
93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
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
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
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 |
94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
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
95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
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
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
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
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结合公司实
际,建立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选聘竞聘、末
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符合市场化要求的选人用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 人机制。同时,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核心
人才薪酬分配制度。 |
96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
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
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
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
安全。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
的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
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
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
| | |
97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与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涉密股东签订保密协议,上述
人员在保密期限内应承担保密义务。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
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就任后应及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严格履行
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义务,其保密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 |
| | |
98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
内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上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99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
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
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
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100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
项。 |
101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五)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及程序
1.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
配方案,尤其是关于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所
涉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应充分听取独立
董事的意见和建议,并重视监事会的意
见,根据章程的规定制定分配方案。董事
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独立董事应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并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通过该等决议后,应交由公司股东
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对现金分红方案审议
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五)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及程序
1.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尤
其是关于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所涉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应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并重视审计委员会
的意见,根据章程的规定制定分配方案。董事会审
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
见。独立董事并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通过该等决议后,应交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
准。股东会对现金分红方案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
102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103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 / |
|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
| | |
| | |
| | |
104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
105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
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106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107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审
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108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109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电话、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 / |
| | |
| | |
110 | /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
111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
112 | 第二百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113 | /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
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14 | /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115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116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十一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
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17 |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118 | 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分配给股东。 |
119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 |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120 | 第二百二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 第二百三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121 | 第二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122 | 第二百二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 | 第二百三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
| | |
123 | 第二百二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三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