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美诊断(688468):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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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0日 18:25:5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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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科美诊断: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468 证券简称:
科美诊断 公告编号:2025-01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
其中,《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通过董事会选举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在不违反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
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交易所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
债务、费用)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
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发生上述同一类别且与
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如下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4)签订许可使用协
议;(5)提供担保;(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8)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10)提供财务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
务、费用)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
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发生上述同一
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如下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6)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10 |
资助;(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行为。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
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会计师
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
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
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
。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公司在交易前后
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
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在披露相关情况后免于按照
本条规定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新增 | 第四十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
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
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本章程第四十六条或者第一
百 一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董
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应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董事
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应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利益。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开立账户存储;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义开立账户存储;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金额达到股东会标准)决议通(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十一)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他忠实义务。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他忠实义务。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定。 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审慎判
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 |
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
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
得全权委托;
(七)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
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
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
社会责任;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
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
债务、费用)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
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未达到上述须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决策。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股
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
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
务、费用)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
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未达到上述须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决策。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进行披
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交易; 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万元; 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上述须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
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上述须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 理决策。
经理决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 3000万元,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超过3000万元,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股东会议 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事规则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者评估。 第三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
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
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
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
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 等 条 件 财 务 资 助 的 情 形 除 外 。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
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
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释: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例行或者长期授
权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
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经理等行使。 |
注:若修订时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条款序号变动的,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将依次顺延或递减,章程内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述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1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