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科技(603083):修订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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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18日 18:06:0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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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剑桥科技:关于修订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
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5-048
上海
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后
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KSCC”)对上海
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H股发行并上市”)后《公司章程(草案)》的修改意见,结合公司2025年5月29日《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4)已完成的治理
结构调整,公司拟对《公司章程(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部分条款进一步修订。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确保公司H股发行并上市后《公司章程(草案)》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司于近日收到HKSCC关于《公司章程(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书面修改意见。基于此前已完成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原监事会职权等核心修订,本次拟进一步细化条款,以完善治理结构,保障股东权益,确保境内外上市规则一致性。
二、修订内容概述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上海
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修订对照表》):
1、股东权利与义务:补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范围例外规定(不包括依照香港法律定义的认可结算所及其代理人);明确H股股东遗失股票的补发程序;
2、股东名册管理:明确H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为香港,进一步规范股东查阅及登记暂停的相关条款;
3、股东会程序:优化股东授权委托操作细则,新增委托书备置时间要求(至少在会议召开前或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补充法人股东代表出席规定;允许委任一名或数名代理人、明确委托书备置时间要求、补充法人股东代表出席规定;新增认可结算所(如HKSCC)授权代表出席股东会的特别规定。
本次修订未涉及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与2025年5月29日公告核心修订内容无冲突,进一步细化了跨境上市中的股东权利行使及会议程序规范。修订后的章程草案已与A股公司章程核心条款保持一致,符合境内外监管要求,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经批准后自H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三、审议程序安排
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全体董事参加表决并一致同意本项议案。
本次修订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根据《公司法》及现行《公司章程》规定,特别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授权事项
若本次修订议案获得股东会批准,拟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下事项:1、代表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并根据登记机关要求调整相关内容;
2、处理与本次章程修订相关的其他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监管机构沟通、公告披露等;
3、本授权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相关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完成之日止。
特此公告。
上海
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19日
附件
《上海
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修订对照表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6
买入后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
时间限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6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
证监会、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上述持有本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包括依照香
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
的认可结算所及其代理人。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公司注册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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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在香港上市的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在香港上市的H股股东 |
| 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
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根据适
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东
登记手续。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
阅,但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任何登记在
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有权要
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
上的人,如果其股票遗失,可以向公
司申请就该股份补发新股票。H股股
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
H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
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
处理。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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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六十六条根据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持有特别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
使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就
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
上市规则》,若任何股东须就某决
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
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
议事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
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投下的
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该代理人无须是公司的股东。
每一股东有权委任一名代理
人,但该代理人无须是公司的股
东。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
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会上的发
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
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第六十六条根据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除非个
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
权)。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
市规则》,若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
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
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
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反有关规
定或限制的情况投下的票数不得计
算在内。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代
理人无须是公司的股东。
每一股东有权委任一名或数名
代理人,但该代理人无须是公司的股
东。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
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会上的发言
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
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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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
上市规则或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
使表决权。 |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规则或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
权。 |
4 | 第六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如股东为香港地区不时制定
的有关条例或法规所定义的认可
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
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
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债权人会议
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
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
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
的股份数目和类别,授权书由认可
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
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
理人)行使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
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
据证明其正式授权),且须享有等
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
发言及投票的权利,如同该人士是
公司的个人股东。 | 第六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
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
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
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如股东为香港地区不时制定的
有关条例或法规所定义的认可结算
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
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
何股东会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
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
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
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类别,
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
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
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不用出
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
步的证据证明其正式授权),且须享
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
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如同该人士是
公司的个人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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