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京蓝(000711):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5-065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9202500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2025年7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 2025年8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当事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杨仁贵,男,1966年1月出生,时任京蓝科技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殷晓东,男,1966年3月出生,时任京蓝科技副总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郝鑫,男,1973年10月出生,时任京蓝科技董事、总裁,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梁晋,男,1976年10月出生,时任京蓝科技财务负责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京蓝科技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杨仁贵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郝鑫、梁晋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京蓝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9月,京蓝科技与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殷晓东等37名股东合计持有的中科鼎实56.7152%股份:殷晓东等37名股东作出中科鼎实在2018年至2020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三年累计实现不低于40000万元等业绩承诺,如未实现需履行补偿义务。2020年6月,中科鼎实承做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原址1号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项目(以下简称“苏化1号”项目),该项目采用投入法确认完工进度,并依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为了实现业绩承诺,中科鼎实在“苏化1号”项目中“原位热脱附基础建设相关工程未施工情况下,通过虚假投入成本方式确认完工进度:虚增2020年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京蓝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虚增营业收入16291.03万元,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收入的14.06%,虚增营业成本9654.67万元,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成本的4.3%,虚增利润总额6636.37万元,占当年披露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67%,虚增净利润5770.75万元,占当年披露的净利润绝对值的2.27%。 上述事实,有京蓝科技相关公告、财务资料、合同文件、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京蓝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京蓝科技时任董事长杨仁贵,时任董事、总裁郝鑫,时任财务负责人梁晋负责京蓝科技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未勤勉尽责;时任副总裁殷晓东,分管中科鼎实,主导、策划相关工程,知悉完工进度可能有出入,未采取补救措施。上述人员对京蓝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京蓝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仁贵、郝鑫、梁晋在陈述、申辩材料或听证会中提出,任职期间已勤勉尽责、不具备核实相关工程项目情况的条件和专业能力。杨仁贵还提出无力支付罚款。郝鑫还提出因勤勉工作导致生病、主动放弃欠薪、配合调查。梁晋还提出任职期间无违规历史记录、配合调查。杨仁贵请求减轻处罚,郝鑫、梁晋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杨仁贵、郝鑫、梁晋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杨仁贵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殷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郝鑫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梁晋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和第9.5.3条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的情况,经测算公司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将针对本事项及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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