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实业(000159):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监管部门。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格式及编制规则,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并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获悉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公司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承担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与本单位相关的信息。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并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控股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报告人应对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八条 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信息知情者严格控制在确需了解的人员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保密信息而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及有关部门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第一时间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知会董事会秘书并要求其他知情人承诺在该重大事件未披露前不要买卖公司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相关情形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证券部妥善保管。 第五十八条 证券部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整理、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连同来访机构或人员签署的承诺书等其他投资者活动资料由公司证券部统一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证券部具体办理,指派一位以上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公司应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反有关规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并向其追偿损失;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件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向其追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新疆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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