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岛(002069):法律意见书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地 址: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2号越秀大厦2601室 承办律师:温波/王业子 电 话:(0411)83769126 传 真:(0411)83769113 手 机:15242628727 槐法意字【2025】433号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温波、王业子,出席了2025年8月15日召开的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做 出了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决定,并于2025年7月31日通过《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出《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 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事项以及备查文件等内容,且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日前以公告 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l、本次股东会现场会于2025年8月15日10:00在辽宁省大连 市中山区港隆路151号国合中心8楼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年 8月 15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9:15-15:00。 3、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刘德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人,代表股份 309,467,675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43.5188%;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有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和材料,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的数 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4人,代表股份 6,251,950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0.8792%。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全部监事、董事会 秘书及本所律师。公司总裁、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董事候选人列席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采 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股东代表、监事、本所律师负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由信息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在现场股东会结束后,对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并对持股 5% 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刘德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刘德伟先生获得的选票总数为310,766,217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11%。 其中,刘德伟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票总数为 3,642,187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7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1.02《选举张昱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张昱先生获得的选票总数为309,844,012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90%。 其中,张昱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票总数为2,719,982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43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1.03《选举路珂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路珂先生获得的选票总数为309,753,665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04%。 其中,路珂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票总数为2,629,635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9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1.04《选举钱胜红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钱胜红先生获得的选票总数为309,753,202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02%。 其中,钱胜红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票总数为 2,629,172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87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1.05《选举张云京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张云京先生获得的选票总数为309,753,192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02%。 其中,张云京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票总数为 2,629,162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87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1.06《选举王晓艳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王晓艳女士获得的选票总数为309,753,242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02%。 其中,王晓艳女士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票总数为 2,629,212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87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王国红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王国红先生获得的选票总数为310,480,598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06%。 其中,王国红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票总数为 3,356,568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4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2.02《选举史达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史达先生获得的选票总数为309,745,101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76%。 其中,史达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票总数为2,621,07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93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2.03《选举宋坚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宋坚先生获得的选票总数为309,745,028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76%。 其中,宋坚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票总数为2,620,998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92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2.04《选举张晓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张晓东先生获得的选票总数为309,938,392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89%。 其中,张晓东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票总数为 2,814,362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41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3、《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5,037,6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40%;反对 585,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5%;弃权96,35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913,645股,占参与表决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663%;反对 585,600股,占 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28%;弃权 96,3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其配套制度的议案》 4.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5,026,3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04%;反对 567,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7%;弃权125,85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902,345股,占参与表决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348%;反对 567,400股,占 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11%;弃权 125,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64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4.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5,030,0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16%;反对 563,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5%;弃权125,85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906,045股,占参与表决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779%;反对 563,700股,占 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80%;弃权 125,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64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4.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5,060,6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13%;反对 567,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7%;弃权91,75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936,645股,占参与表决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339%;反对 567,200股,占 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87%;弃权 91,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7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4.04《关于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5,064,1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24%;反对 563,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5%;弃权91,75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940,145股,占参与表决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746%;反对 563,700股,占 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80%;弃权 91,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7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会议审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法定数额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不得 用于其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股东会通知》、股东登记记录、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现场表决票及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东会其他相关资料 作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温 波 王业子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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