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
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
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
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
公司经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闽
体改[1993]132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
设立,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取得营业执照。 | 公司经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闽
体改〔1993〕132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
式设立,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158164259X。 |
第三条 公司于1996年9月6日经福建
省证券委员会“闽证委(1996)11号”文批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50
万股(其中 89万股配售给公司职工),于
1996年 12月 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和发行方式分别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监发字(1996)345号”“证监发字(1996)346
号”文批准。 | 第三条 公司于1996年9月 6日经福
建省证券委员会“闽证委〔1996〕11号”文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50万股(其中89万股配售给公司职工),
于1996年12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增加第九条内容,后续章节条款序号相
应顺延。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福建省永安林
业(集团)总公司、永安市林产化工厂及三
明市林业总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2468
万股、714万股及 200万股。福建省永安林
业(集团)总公司以资产方式于 1993年 10
月出资,永安市林产化工厂以资产方式于
1993年 10月出资,三明市林业总公司以现
金方式于1993年10月出资。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福建省永安林
业(集团)总公司、永安市林产化工厂及三
明市林业总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2,468万股、714万股及200万股。福建省永
安林业(集团)总公司以资产方式于 1993
年10月出资,永安市林产化工厂以资产方式
于1993年10月出资,三明市林业总公司以
现金方式于1993年10月出资。公司设立时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3,030,000股、面额股
的每股金额为1元。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3668.3929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3,668.3929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
|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
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增加第三十五条内容,后续章节条款序
号相应顺延。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 第三十六条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
|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增加第三十七条内容,后续章节条款序
号相应顺延。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执
行“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
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相应股权,凡不能在
规定期限内以现金或资产清偿的,公司应在
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
请将冻结股份变现或司法拍卖以偿还侵占的
资产。 |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 新增第二节后续章节条款序号相应顺
延。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
|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
|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以下交易事项〔包
括: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 |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以下交易事项(包
括: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
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 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
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
其绝对值计算。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
其绝对值计算。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
项违反《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对外担保
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公司将依法依规追
究责任。 |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
程序的,公司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第四十四条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九条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四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
比例。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
公司的股东;
...... |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八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七十二条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
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公司董事会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 1/6。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
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
过6年。
......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1名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六分之一。董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
接进入董事会。 |
| 增加第一百零一条后续章节条款序号相
应顺延。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
|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应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
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
| 而免除或者终止。 |
| 增加第一百零六条,后续章节条款序号
相应顺延。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
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
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或电子通信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董事长,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通讯;通知时
限为:会议召开前一日。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电子通信;通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1日。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或通讯记名投票表决。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
决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或电子通信记名投
票表决。 |
| 新增第三节后续章节条款序号相应顺
延。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
|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4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
|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
由5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主要
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
|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4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提名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
事会会议选举产生。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
长报告工作。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谋经营、抓落
实、强管理”,按照聘任协议等,完成企业
经营发展目标,依据考核结果决定聘任或解
聘以及薪酬等事宜。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解聘。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生产经管计
划和投资方案;
......
(十)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
利所涉及事项的建议;
...... |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
(十)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
利所涉及的经营管理事项;
...... |
第八章 监事会 | 按照要求删除监事、监事会等相关内容,
监事会职责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
| 增加第一百六十三条后续章节条款序号
相应顺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
标为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依据相关规定根据
可供分配给股东的利润进行股利分配。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
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当公司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
金、任意公积金后,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30%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
|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十章 通知、公告 | 第九章 通知、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
(三)以公告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书面通知或通讯通知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书面通知或电子通信通知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媒体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
确定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等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证券
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公司减资后的注
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确定
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增加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三条,后
续章节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
|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一
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
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
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四)
项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十三章 附 则 | 第十二章 附 则 |
第二百零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二百零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所称的“以上”、
“以内”、“以下”、“届满”,包括本数;
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包括本数。 | 第二百零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原《股东会议事规则》条款 | 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条款 |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体系,规范公
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公司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则。 |
/ |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
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会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
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
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解释。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2.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包括以下内 |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 |
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6.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
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
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 |
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
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
有效身份证件。 |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将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二十七条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二十八条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
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 |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 |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 |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 |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股东大
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由公司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的
监事,其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职代会
或工会选举办法执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在董事选举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度时,公司非独
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如下:
1.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
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
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
董事人数。
2.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
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
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
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
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3.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
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确定最终董
事人选。 |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4.若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票数相
同,且按得票多少排序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
过应选董事人数的;或董事候选人得票数未
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半数
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⑴若所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或
所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未达到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半数时,应重新进行选
举。
⑴若有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
同,且按得票多少排序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
过应选董事人数,或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
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未达到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半数时,排名在前的合
格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董事候选人再
重新进行选举。上述选举按得票从多到少依
次产生当选董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
无法达到应选董事人数的,由下次股东大会
补选。
⑴如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不能达到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的,原任董事
不能离任,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
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
前次股东大会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
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
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公司在选举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
的操作细则与选举董事时的操作细则相同。 | |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
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
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表决。 |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
会结束之时立即就任。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 |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
更公司形式;
3.公司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5.股权激励计划;
6.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 |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
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
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
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
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
|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
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
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
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
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
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七章 监管措施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
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
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
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 第五十条 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
令其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
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
重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
禁入。 |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
的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 / |
/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应依
照本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 |
第五十六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修订,本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
按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