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永安林业(00066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提交股东会表决) 为完善和健全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 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2025年修订)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综 合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 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 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合理 平衡和处理好公司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 系,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 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 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 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 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 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公 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且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并保证 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 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当期的 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 现金 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3.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 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 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 红。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 、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 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 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 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 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 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提出 1.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 2.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股东会 对现金分红方案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 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 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股东会召开前可向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 上述投票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 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 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五条 调整机制 1.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 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 项时,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且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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