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汇能(000593):《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21:46:19 中财网
原标题:德龙汇能:《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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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修订后
 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 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股东大会股东会
  
新增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删除。股东会职权具体详见公司 《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 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 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份,该项 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所有对外担保行为, 都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下列对外 担保行为,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的担保。 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如该担保议案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于上述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 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 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 第七条公司对外交易额度达到下 列情形之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 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低于上述额度的交易,由公司董事 会或总裁根据各自的权限决定。交易额 度虽低于上述标准,但公司董事会认为 事情重大,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时,可以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 
  
  
  
  
  
  
  
  
  
  
  
  
  
  
  
  
  
  
  
  
  
  
  
  
  
  
  
  
  
  
  
  
第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第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告。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 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公 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方式提 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方式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以提案方式提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前款规定的独立董事提 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删除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公司总部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总部所
所在地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在地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以网络方式参 加股东会时,由股东会的网络方式提供 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的表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的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的 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 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 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二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 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 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 身份证件及股票账户卡。第二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人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会议。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 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 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 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选举2名以 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第三十二条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 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 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需分别进行。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第三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第三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 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 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 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 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第四十五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 知,是指公司每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证券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选定一家或多家报刊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并且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有关信息。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 上公告。第四十六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 知,是指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 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选 定报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的信息,并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有 关信息。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 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 公告。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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