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汇能(000593):信息披露管理细则(2025年8月)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信息披露管理细则 [经2025年8月14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 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 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 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 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本细则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 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细则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 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 误导性陈述。 本细则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 遗漏。 本细则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本细则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 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 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 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 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规则规定 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则。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规则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 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 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 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 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 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 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 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 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 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四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 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 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 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临时报告的信息有: (一)审议达到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要求披露标准的相关事项 的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公司发生下列行为所涉及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披露的标准: 1、重大交易: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关联交易: (1)上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3、日常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六)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件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标准: 1、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2、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3、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和分拆; 4、重大诉讼和仲裁; 5、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 7、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七)公司发生下列情况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 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 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财务 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承诺事项。 公司应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及时逐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 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更 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 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应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 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或 情形。 第三节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或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 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 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 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 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 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按照本细则和公司的其他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 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除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以公 司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外,未经公司董事会特别授权,其他任何 人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前款所列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媒 体上进行披露的时间,其发布信息的实质性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 外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 告的披露时间,与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其中财务信息经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 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 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法律法规 及本规则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 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 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董事会办 公室; (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编制信息披露 文件; (五)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六)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除编制定期报告或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时 由董事会秘书指定各部门及子公司传递相关信息资料的期限外, 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涉及信息披露的事件或行为发生后及时将 相关资料传递至董事会秘书,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 需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者公司律师咨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 根据相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本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以及投 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三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过程中,董事会秘书承担 以下职责: (一)按照相关规定起草、编制、审核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二)按照规定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 作。 第三十三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第五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 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受公司委派担任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的 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 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 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按本细则的要求传递和审核各类信息,并认真履行 本细则所列的各项职责,保证其所传递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第六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 1.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 3.报告期内发生业绩预告修正;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如发生上述情形,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 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 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 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 免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 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 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 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中任何一人接受 涉及公司信息的社会公众及媒体的问询或者采访时,应当在事前 或事后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其他二人。 第五十四条 除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外,未经董事 会特别授权或者法定事由,公司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接受涉及公司 信息的社会公众及媒体的问询或者采访,不得泄露公司依法披露 信息之外的内容,也不得对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进行解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 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 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 字确认。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任何人员经批准 接受涉及公司信息的社会公众及媒体的问询或者采访后,应当及 时将相关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五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 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 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 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 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 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 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 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公司的证券服务机构的 有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不正当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司和有 权部门反映。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下属分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 中的责任,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 督流程。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 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 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 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 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 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 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 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 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或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应当将 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同 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 幕交易义务,并要求对方书面回函。 第六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报送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 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第六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 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六十七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等材 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资料以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分类专卷存档保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情况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人员进行记录,并由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 保管。 第七十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四川 证监局等主管单位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总裁审核批准后方可实 施,并将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 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 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将依法收 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的信息披露违 反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应按 照公司内部的程序对该责任人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薪、 降职、解除职务等相应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赔偿 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由董事会负 责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的规定若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或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来的 规定严于本细则的规定时,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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