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汇能(000593):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21:46:19 中财网
原标题:德龙汇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内部审计制度

[经2025年8月14日公司十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运营效率,
保障公司经营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
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
开展的一系列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文简称:审计委员会)下
设审计监察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其他部门合署
办公。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按照工作需要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复
杂程度相匹配的专职人员(其中经理1名),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工程造价
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内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
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检查依法履行职责,不得
妨碍其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要
求,履行监督及评估审计监察部的相关职责。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同时接受管理层的业务指导。

(一)主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接受审计
委员会指导;
(三)执行实施内部审计计划;
(四)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
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履行下列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公司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公司及各单位风险管理过程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
行审查与评估(重点关注安全风险、合规风险、财务风险、运营
风险);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
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对公司及各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对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
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
任期审计);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运作等进
行专项审计或跟踪审计;工程建设(管网、场站、用户工程)项
目的合规性、投资控制、质量管理进行审计;对物资采购、招投
标管理流程的合规性、经济性进行审计;对客户服务(开户、安
检、收费、投诉处理)流程的规范性、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进行
审计;对工程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核以及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的主要工作权限如下:
(一)检查公司和各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
信息系统;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核查实物资产;
(二)参加或列席公司和各单位有关经营、管理、财务、安
全、投资等会议;
(三)要求公司及各单位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会计报表、业务数据、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并有权要求相
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
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
人,有权向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
高效益的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
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
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完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报告审计委员会审议。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内部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审计监察部经理根据公司业务需求编制年度工作计
划,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到月度,审计监察部按照月计划执
行审计工作,如有特殊事项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审计计划;
(二)审计组成员拟定《审计通知书》,包括被审计单位及
审计范围、审计实施时间、审计主要内容、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
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等;
(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
《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
(一)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测试内部控
制;
(二)审计组通过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抽样、
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以获得充分、相关、可
靠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组人员应对所获得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分析、
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
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四)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内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
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
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五)审计中如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发生争议,应如实反
映给审计负责人。内审人员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
办法,切忌主观臆断;
(六)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将审计程序执行过程、
证据及取得证据的方法、审计结论等记录或附加于审计工作底稿,
并由审计组负责人进行检查或审核。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一)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在完成各项审计程序后,应汇总审计结果,做出审计
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并报送公司
主管领导及公司总裁审阅;
(三)将完成的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
位或有关人员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审计意见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提交意见,由审计监察部根据反馈的情况决定是否对审计报
告内容进行修改。若审计报告内容不予以修改,由审计监察部做
出解释或回复,报经主管领导做出修改或维持审计结论的意见;
(四)根据主管领导及公司总裁做出的最终审批意见,审计
监察部做出审计结论与决定或整改通知,被审计单位收到最终经
批准的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后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 后续审计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
报公司主管领导;
(二)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也
可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二十一条 审计资料的存档
审计组执行具体项目审计结束后,将审计项目形成的工作底
稿与文件进行分类整理,按公司要求归档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及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
本制度的,由审计委员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
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单位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
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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