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汇能(000593):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经2025年8月14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流程,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 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 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以下统 称“义务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 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 项的人员。 第四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 进程: (一)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季度报告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二)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会决议。 (四)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五)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分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或拟发生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六条第(四)款所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前款所述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拟发生前及时报 告。 (六)重大事件: 1、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2、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3、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和分拆; 4、重大诉讼和仲裁; 5、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 7、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 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公司出现下列情况: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以及进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 关事项;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 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财务 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 但报告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告;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八条 本制度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重大事项后及时以电 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报告董办、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审核后向董事长、总裁汇报,前 述报告义务人应在 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董办递交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 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提交报告的责任人应对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公司董办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 断,判定对其处理方式,并草拟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 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 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 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细则》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条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和变化时,相关报告义务人 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章 职责与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分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相关人员以及因工作 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信息,不得进行重大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在信息披露前,公司董事会 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做好对知情人的登记 管理。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应 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 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 信息。 第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应报告而未上报或未及 时上报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报告义务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如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 司造成严重后果及重大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 罚款或者解除其职务的处分,且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出现不一致的,按 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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