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维光电(688401):路维光电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5-061 转债代码:118056 转债简称:路维转债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青女士、白伟钢先生(以下简称“三方”)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的确认函》将于2025年8月16日到期,一致行动关系将自动终止,三方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所致,不涉及上述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6,025,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81%,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雄安路维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深圳市路维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维兴投资”)控制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为7.61%,直接和间接控制表决权比例为31.42%;肖青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454,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99%;白伟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27,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74%;肖青女士、白伟钢先生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先生的一致行动人,相关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杜武兵先生、肖青女士和白伟钢先生分别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的确认函>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一致行动关系确认及到期终止情况 (一)《关于一致行动的确认函》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杜武兵先生、肖青女士和白伟钢先生于2022年3月10日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的确认函》,具体如下: 1、自确认函签署之日起,肖青、白伟钢作为杜武兵的一致行动人,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意见、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宜的决策或执行等方面均与杜武兵保持一致。 2、肖青、白伟钢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前,就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提案的表决与杜武兵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若有意见分歧将以杜武兵的意见为准并进行表决。肖青、白伟钢向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提名权之前,就相关提案之内容,也应履行上述程序。 3、确认函的有效期:自确认函签署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三年届满之日。前述有效期内,杜武兵、肖青、白伟钢均不得退出一致行动。 三方自签署《关于一致行动的确认函》至今,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安排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的情况 杜武兵先生、肖青女士和白伟钢先生于2022年3月10日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的确认函》,有效期为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三年届满之日(即2025年8月16日),《关于一致行动的确认函》有效期到期后,杜武兵先生、肖青女士和白伟钢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 杜武兵先生、肖青女士和白伟钢先生于近日分别出具《<关于一致行动的确认函>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各方确认,前述《关于一致行动的确认函》于2025年8月16日到期后不再续签任何一致关系的协议,且在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后,各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6,025,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81%,通过路维兴投资控制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为7.61%,直接和间接控制表决权比例为31.42%;肖青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454,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99%;白伟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27,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74%,杜武兵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表决权比例为40.15%。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具体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先生和持股5%以上股东肖青女士自愿承诺自2025年8月18日起未来6个月内(即2025年8月18日至2026年2月17日),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如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产生新增股份,亦遵守该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自愿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暨推动“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所致,不涉及要约收购,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及管理层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并且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稳健的持续经营能力。 2、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后,各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 3、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后,杜武兵先生、肖青女士、白伟钢先生仍需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同时,杜武兵先生、肖青女士、白伟钢先生将继续遵守《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承诺。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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