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上纬新材(688585):上纬新材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
原标题:上纬新材:上纬新材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 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修订稿) 上市公司: 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上纬新材 股票代码: 688585.SH 收购人: 上海智元恒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10幢3层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10幢3层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 上海致远新创科技设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10幢3层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10幢3层 二〇二五年八月 重要声明 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要约收购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是否预受要约的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并以此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2025年7月8日,SWANCOR萨摩亚、智元恒岳、STRATEGIC萨摩亚及上 纬投控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智元恒岳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纬投控的全资子公司SWANCOR萨摩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00,800,01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4.99%。 同日,SWANCOR萨摩亚与致远新创合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二》,致远新创合伙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SWANCOR萨摩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2,400,9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60%。同日,金风投控与致远新创合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三》,致远新创合伙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金风投控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7,767,26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40%(以上合称“本次股份转让”)。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智元恒岳、致远新创合伙合计将拥有上市公司29.99%的股份及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股份转让已经上市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要约收购尚未生效,尚具有不确定性。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将在收购人正式发出要约收购之日起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是否预受要约的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并以此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为上海智元恒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智元创新(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及核心管理团队共同出资设立的持股平台。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尚未持有上纬新材股份。 二、2025年7月8日,SWANCOR萨摩亚、智元恒岳、STRATEGIC萨摩亚 及上纬投控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智元恒岳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纬投控的全资子公司SWANCOR萨摩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00,800,01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4.99%。同日,SWANCOR萨摩亚与致远新创合伙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二》,致远新创合伙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纬投控的全资子公司SWANCOR萨摩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2,400,9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60%。同日,金风投控与致远新创合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三》,致远新创合伙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金风投控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7,767,26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40%。 三、SWANCOR萨摩亚、STRATEGIC萨摩亚不可撤销地承诺,自《股份转让协议一》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SWANCOR萨摩亚、STRATEGIC萨摩亚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SWINHOKAINVESTMENT LIMITED、阜宁县上品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放弃行使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且除《股份转让协议一》约定的表决权恢复情形外,前述放弃行使的表决权始终不恢复。 四、以智元恒岳股份受让为前提,智元恒岳拟通过部分要约收购的方式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拟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149,243,8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7.00%)。同时,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一》的相关约定,SWANCOR萨摩亚、STRATEGIC萨摩亚、上纬投控不可撤销地承诺,SWANCOR萨摩亚将以其所持上市公司135,643,86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3.63%)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未经智元恒岳书面同意,SWANCOR萨摩亚不得撤回、变更其预受要约。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要约收购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止,SWANCOR萨摩亚不得转让、质押、委托行使表决权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得实施或配合第三方实施任何影响本次要约收购实施的行为或安排。 四、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纬新材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上纬新材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作为上纬新材的控股股东将协调其他股东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上纬新材的上市地位。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上纬新材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五、收购人已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将232,223,500.00元(不低于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存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六、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具体起止日期请参见后续公告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相关内容。在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七、由于要约收购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是否能达到本次要约收购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股票数量未达到要约收购预定数量的,不影响本次要约收购的效力,收购方将严格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并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一、被收购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上纬新材 股票代码:688585.SH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纬新材股本结构如下:
收购人名称:上海智元恒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10幢3层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10幢3层 三、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 收购人智元恒岳系智元创新及核心管理团队共同出资设立的持股平台。 收购人及其股东认同上市公司长期价值和A股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服务能力,拟通过本次要约收购进一步增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以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企业整合产业链资源、突破技术瓶颈和加速产业升级的优势,完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本次要约收购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纬新材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上纬新材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作为上纬新材的控股股东将协调其他股东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上纬新材的上市地位。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上纬新材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四、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次要约收购外,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安排。若收购人后续拟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告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要约收购股份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股份为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外的其他所有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少于或等于本次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149,243,840股,则收购人将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收购已预受要约的股份;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149,243,840股,则收购人将按照同等比例收购已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 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149,243,840股÷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 收购人从每名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如涉及不足一股的余股,则将按照中登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一》的有关约定,SWANCOR萨摩亚、STRATEGIC萨摩亚、上纬投控不可撤销地承诺,SWANCOR萨摩亚将以其所持上市公司135,643,86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3.63%)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并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该等股份临时托管于中登公司;未经智元恒岳书面同意,SWANCOR萨摩亚不得撤回、变更其预受要约。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要约收购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止,SWANCOR萨摩亚不得转让、质押、委托行使表决权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得实施或配合第三方实施任何影响本次要约收购实施的行为或安排。 六、本次要约收购价格的计算基础 (一)本次要约收购价格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人民币7.78元/股。 (二)计算基础 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如下: 1、本次要约收购系收购人在协议转让的基础上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巩固收购人对上纬新材控制权的安排,因此本次要约收购价格延续协议转让价格,即人民币7.78元/股。 2、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拟取得上纬新材股票所支付的价格情况如下: 2025年7月8日,SWANCOR萨摩亚、智元恒岳、STRATEGIC萨摩亚及上 纬投控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智元恒岳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纬投控的全资子公司SWANCOR萨摩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00,800,01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4.99%。 同日,SWANCOR萨摩亚与致远新创合伙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二》,致远新创合伙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纬投控的全资子公司SWANCOR萨摩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2,400,9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60%。同日,金风投控与致远新创合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三》,致远新创合伙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金风投控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7,767,26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40%。前述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78元/股。 除上述协议转让情形外,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上纬新材股票。因此,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上纬新材股票拟支付的最高价格为人民币7.78元/股。本次要约价格不低于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取得上纬新材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符合要约定价的法定要求,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7月1日共30个交易日,上纬新材股票的每日 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人民币7.44元/股(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不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基于要约价格人民币7.78元/股、预定收购股份数量149,243,840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1,161,117,075.20元。 收购人已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将232,223,500.00元(不低于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存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中登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收购人进行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收购人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自筹资金拟主要通过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取得,目前收购方正在与银行洽谈申请并购贷款的相关事宜,并已就本次交易取得银行的贷款意向函,尚未签订正式的并购贷款协议。具体贷款情况以届时签订生效的并购贷款协议为准。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纬新材或其关联方的情形。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交易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 八、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具体起止日期请参见后续公告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相关内容。在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九、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情况 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目的聘请的专业机构如下: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朱锋、郑哲、吴一凡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400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31层负责人:张学兵 联系人:冯泽伟、李博然、栾容儿 电话:010-59572288 传真:010-65681022 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期 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于2025年8月15日签署。 收购人声明 1、本报告书摘要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2、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上纬新材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未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纬新材拥有权益。 3、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收购人在本报告书摘要中援引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内容,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4、本次要约收购为收购人向上纬新材除收购人外的全体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收购,要约收购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发出本要约不以终止上纬新材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5、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及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特别提示.......................................................................................................................2 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4 收购人声明.................................................................................................................10 第一节 释义.............................................................................................................12 第二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15 第三节 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22第四节 要约收购目的.............................................................................................27 第五节 专业机构的意见.........................................................................................3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31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第二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智元恒岳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智元恒岳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智元云程和致远新创,实际控制人为邓泰华先生。收购人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注2:智元创新(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之其他股东股权分散。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收购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智元云程和致远新创共同为收购人之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且分别持有收购人0.50%的出资份额。 其中,智元云程的基本信息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邓泰华先生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邓泰华先生,汉族,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通信专业,曾任华为公司副总裁、无线产品线总裁、计算产品线总裁,是通信与人工智能领域的资深专家;现任智元机器人董事长兼CEO。 3、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变化情况 收购人自2025年6月25日设立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 业务情况 (一)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 (二)收购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智元恒岳外,收购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智元云程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智元恒岳外,收购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致远新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三)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前述已披露主体外,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邓泰华先生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注2: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致远新创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已签署《合伙协议》,合伙人及出资额变更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四、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本次要约收购前,收购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2025年7月8日,SWANCOR萨摩亚、智元恒岳、STRATEGIC萨摩亚及上 纬投控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智元恒岳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纬投控的全资子公司SWANCOR萨摩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00,800,01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4.99%。 六、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 年简要财务状况 (一)收购人智元恒岳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 收购人智元恒岳成立于2025年6月25日,系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尚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暂无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 (二)收购人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 1、智元云程 智元云程为收购人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于2025年6月19日。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智元云程尚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暂无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 2、致远新创 致远新创为收购人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于2024年4月23日,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致远新创尚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暂无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 (三)收购人之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 邓泰华先生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邓泰华先生目前在其创立并控制的智元创新(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智元机器人)担任董事长兼CEO。 智元机器人成立于2023年2月,致力于打造领先的通用具身机器人产品及应用生态。智元机器人构建了领先的机器人“本体+AI”全栈技术,具备核心零部件自研及整机集成和制造能力,并自主训练具身基座大模型。目前拥有远征、精灵、灵犀三大机器人家族,产品覆盖交互服务、工业智造、商业物流及科研教育等多种商用场景。 七、收购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八、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超过5%股份的情况。 九、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 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致远新创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一)股权结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致远新创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邓泰华先生。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邓泰华先生为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致远新创合伙之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持有致远新创合伙32.44%的出资份额。 其基本信息请参见本报告书摘要之“第二节收购人的基本情况”之“二、收购人的股权控制关系”之“(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之“2、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变化情况2025年6月27日,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致远新创合伙完成工商变更登记,邓泰华受让80%出资份额,并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该次工商变更登记系代持还原。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致远新创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已签署《合伙协议》,正大机器人、比亚迪等产业投资人以及彭志辉成为致远新创合伙的合伙人。该次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邓泰华持有致远新创合伙32.44%的出资份额,并仍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彭志辉持有8.29%的出资份额,正大机器人、比亚迪等产业投资人合计持有59.27%的出资份额。 自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致远新创合伙设立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 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一)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 (二)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致远新创合伙外,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邓泰华先生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请参见本报告书摘要之“第二节收购人的基本情况”之“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之“(三)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四、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