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光源海(87235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2351 证券简称:华光源海 公告编号:2025-094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5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相关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起,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限制性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可能触及本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第十六条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书面报告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问责程序与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及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问责措施: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扣发工资奖金; (四)调离岗位; (五)撤职。 第二十七条 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本制度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董事会还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具体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确系个人主观原因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及时将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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