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神科技(87219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20:45:15 中财网
原标题:雷神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2190 证券简称:雷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4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
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的子议案《关于制定<青岛雷
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议
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8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
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
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交所公开谴
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北交所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期限内;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
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
起算点,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的禁
止期起算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持有及新增加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转让比例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份总数
作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
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
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等近亲属;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
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
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
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
间内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
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2个交易
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北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
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
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北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
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8号》
相关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
应当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拟在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
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披露的
减持区间届满后,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减持
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减持
计划一致等。
在减持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
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
法院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
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
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自
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适用《监管指引第13号》第三
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
过公司在北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保证其向北
交所和中国结算申报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
北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公司将上报北交所,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
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
冲突的,冲突部分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
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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