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特钢(000708):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5-054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2年,为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经中 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与中信财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财务公司、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 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三年。协议约定:由中信财务公司为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财务管理等服务。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与中信财务公司发生 存、贷款等业务。《金融服务协议》签订后,双方履约情况良好。 期间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和财务公司挪用公司资金 的情形。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管理,公司拟与中 信财务公司更新并继续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关系董事钱刚先生、杨峰先生、郭家骅先生、黄国耀先生、罗元东先生、郏静洪先生回 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中信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与中信财务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此项 交易尚须获得股东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 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4635Q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低层栋B座2层 主要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中信泰富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亭 注册资本:66.116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经营范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历史沿革及主要财务数据 中信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9日,由中国中信有限公 司、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中信戴卡股份有 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于2021年08月18日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机构编 码为L0163H211000001)。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436.45亿元;负债总 额352.38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84.07亿元,其中:实收资本47.51 亿元、资本公积18.60亿元、盈余公积5.26亿元、一般风险准备5.18 亿元,未分配利润7.48亿元。2023年度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 11.78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0.47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8.26亿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508.55亿元;负债总 额424.28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84.26亿元,其中:实收资本66.12 亿元、盈余公积6.02亿元、一般风险准备5.18亿元,未分配利润 6.89亿元。2024年度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0.89亿元;实现利润 总额9.53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7.61亿元。 截至2025年6月30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447.88亿元;负债总额 359.90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87.98亿元,其中:实收资本66.12亿 元、盈余公积6.02亿元、一般风险准备5.18亿元,未分配利润10.64 亿元。2025年上半年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5.20亿元;实现利润 总额4.87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3.75亿元。 注:本公告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财务公司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关联人履约能力 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 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各项监管 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截至目前,财务公司没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中信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各类优质金融服务和支持。公司通过 中信财务公司资金业务平台,办理公司系统的存款、贷款、票据、 担保、信用证、委托贷款等结算业务和融资业务。 四、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双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办理存款、贷款、票据、委托贷 款等结算业务和融资业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并表范围内子公司) 乙方: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甲方在乙方的存款遵循存取自 由原则,存款形式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 等; (2)甲方在乙方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 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进行浮动,外币存款参考同期限前瞻性担保隔夜 融资期限利率(即CME Term SOFR)(或甲乙双方另行同意之国际或 国内认可的其他定价基准)进行浮动,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低于 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 时足额予以兑付。 2.综合授信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 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 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票据承兑、 保函、即期结售汇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中国 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即LPR),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 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前瞻性 担保隔夜融资期限利率(即CME Term SOFR)(或甲乙双方另行同意 之国际或国内认可的其他定价基准),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 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同币种贷款利率。 (4)乙方向甲方提供贴现服务时,贴现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同类 型市场贴现利率范围。 3.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 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 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 标准。乙方承诺给予甲方结算费用优惠。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 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4.委托贷款服务 (1)乙方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委托贷款服务前, 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乙方承诺 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5.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 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 咨询、代理服务等),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 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乙方承诺 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3)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 融服务项目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 体合同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本次交易限额 存款业务:在符合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如适用)的基础上,甲方在乙方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70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的银行账户。 综合授信业务:本协议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具体执行将根据甲方情况另行签订协议 进行约定。 委托贷款业务:本协议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委托贷款业务 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具体执行将根据甲方情况另行签订 协议进行约定。 (四)乙方的承诺 1.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乙方将根据甲方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法 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 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3.乙方作为甲方的关联方,承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等上市公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与甲方开展业务和进行资金往来,不损害甲方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4.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 面通知甲方,协助甲方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如适用),配合甲方实施就该等情形制定的《风险处置预 案》,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 第22条规定的情形;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 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 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6)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7)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 注册资本金的10%; (8)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9)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 (10)乙方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11)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五、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公司制定了《关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3月1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 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风险处置预案》。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中信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 算及其它金融服务,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 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公司与中信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 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 七、年初至披露日与前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金额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与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公司在中信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含应收利息)为201,866.62万元, 公司在中信财务公司贷款余额(含应付利息)为385,271.15万元, 票据贴现余额9,368.57万元,应付票据余额83,973.71万元。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2025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与中信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财务管理等服务,符合公司的 发展需求,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且贷款利率合理、公平,有利 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其经营范围内为 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公司与其发生存贷款业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活动的需求。本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 同意该议案,并请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年第三次会议的审 查意见; 3.《金融服务协议》; 4.关联交易概述表; 5.关于对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6.关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风险处置预案。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16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