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农业(00081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 O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2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4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与披露要求.......................................................................... 4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与决策程序.......................................................................... 8 第六章 附 则.............................................................................................................. 10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 ;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人回避表决的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五)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与披露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股票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下,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累计计算的关联交易,已经本制度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重大交易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业务,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6.3.14条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或者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应当以关联人增资或者减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还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参股企业增资,或者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构成关联共同投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未参与增资或收购的原因,并分析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三条第(十三)项至第(十七)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的,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并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与决策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一) 由相关部门提供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视关联交易情况,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交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或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股东。 第三十二条 违背本制度相关规定,有关的董事及股东未予回避的,该关联交易决议无效。若该关联交易事实上已实施并经司法裁判、仲裁确认应当履行的,则有关董事及股东应对公司损失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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