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新材(833580):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20:40:37 中财网
原标题:科创新材: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3580 证券简称:科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6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12:《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
第七条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八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但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九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

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和品种的股票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和品种的股票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出席股东投票时,出席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时,该选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 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 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一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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