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鼎邦(87293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2931 证券简称:无锡鼎邦 公告编号:2025-050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3.11:《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本公司的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十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关联自然人中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关联自然人中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关联自然人中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要求,规范履行审议程序,并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担保事项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就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第7.1.17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上市规则》第7.2.9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没有金额限制,或者暂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的成交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总经理与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关联交易事项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时生效,修改时亦同。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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