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新材(83358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833580 证券简称:科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4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20:《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财务、审计等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错误或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重大会计差错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二)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 (三)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公司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0%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10%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 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更正金额达到本条(一)至(五)项所列标准,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更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公司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2、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 重大差异(指某项实际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差异在 10%以上),且未予说明; 3、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未及时披露或解释的。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 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的,应及时进 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程序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七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 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报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对会计差错认 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涉嫌违法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 关的其他相关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 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根据情节程度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5日 中财网
![]() |